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请人具备了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资格,公司确实已经发生了解散事由,以及公司应当自行清算而没有自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反之则应裁定不予受理。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二是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其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应对。

答:这种非诚信现象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对此,我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在这次《纪要》中对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在审理这

- 5 -

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提交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经过人民法院的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仍然不提交上述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根本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然后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最后,因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终结清算程序,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

- 6 -

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是剩余债务不再清偿;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而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鉴于上述,《纪要》明确,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在终结裁定中分别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这里,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时向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范畴是明确的,因此,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畴也是确定的。但是,因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的原因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股东因无法获得应有的剩余财产分配而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时,其权利范畴的界定是个问题,对此,我们考虑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臵来解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

- 7 -

题,即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前提下该清算不清算,或者不依法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其他股东起诉请求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返还出资并承担损失的,除非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能够充分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不能返还出资,或者虽然公司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但数额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诉请。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同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清算程序,且都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请问这两个清算程序有什么区别和关联,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分类上,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对同一顺序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

- 8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