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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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保护

6.1 乌鲁木齐市域内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

6.2 按照文物等级和所处环境,分别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可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和空中进行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影响周围风貌的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周围的环境。

6.3 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工程选址和工程设计时,必须取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中。

6.4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和因特别重要的原因不得不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有状态的原则,修旧如旧,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现状。

6.5 经批准用于展览、陈列之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持文物现有状况不受到破坏,并负责保护文物的安全,不得损坏、改建、添建、拆除,并负责维修。

目前尚用作办公和居住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有计划地将单位和居民外迁,保护文物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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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绿化、景观系统

7.1 规划指标

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7.0m2,绿地率达25%;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7.3m2,绿地率达27%;2020年人均公共绿地8.0m2,绿地率达30%。

7.2 绿地布局

河滩路绿色长廊为南北轴,水磨沟区四山经南湖、红山嘴到雅玛里克

山嘴为东西轴,沿公路环线外侧20-100m宽的环市防护林带和近郊荒山绿化构成市区田字形绿地布局。

7.3 各类绿地规划 7.3.1 公共绿地

近期建设鲤鱼山公园、水磨沟(清泉山、水塔山)公园、文化公园、

南湖公园等,共新增345.3公顷公园用地。

远期建设雅山生态公园、黑山头公园、军民共建公园、花儿沟公园、

宁夏湾公园等,新增499.6公顷公园用地。

市区内安排小块公共绿地和“只拆不建带”的绿地。

7.3.2 道路绿地

近期增加中环路、东环路、西虹东路、新医路、天津路、鲤鱼山路等

15条道路的绿化,绿化面积20.4公顷。

远期增加三屯碑路、东过境路、西过境路、河南东路、长春路、四平

路等13条道路的绿化,绿化面积34.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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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生产绿地 建设鲜切花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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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防护绿地

到2010年要完成喀什东路南侧、赛马场西侧、沿乌奎路、北外环等公路的防护林,共计10459公顷。 7.3.5 荒山绿化

远期完成红雁池、仓房沟、雅玛里克山、平顶山、七道梁、芦草沟、

棋盘山等荒山绿化12处,绿化面积共11668.6公顷。

和平渠水用于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绿化。 水磨河水用于水磨沟区及市区东面荒山绿化。 头屯河水用于八钢、王家沟绿地。

雅玛里克山绿化用水由红岩水库、深井水、及季节性污水处理站提供。 市区北面的绿化用水由引额济乌工程向乌鲁木齐提供的水量内解决。

7.4 绿化用水

7.4.1 远期绿化总用水量1.62亿m3。主要利用处理后的污水解决。

7.4.2 节水措施

加强污水利用,中水回用开发节水技术、引进抗旱植物,改善土壤保

水性。

7.5 实现绿化规划的措施

7.5.1 依法实施绿化规划,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

7.5.2 依法加强绿化用地管理,保证绿化用地不被侵占。 7.5.3 鼓励社会力量承建荒山绿化;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绿化用地的

绿化建设标准;全面安排统筹解决绿化水源;多方筹措落实绿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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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景观体系 7.6.1 景观体系的构成

南北向的河滩绿色长廊,构成南北轴,雅玛里克山、红山和水磨沟区

的“四山”(水塔山、清泉山、红桥山、温泉山)构成东西轴,红山是两轴交点。十字轴联系了燕儿窝风景区和市内各大公园、游园,构成了中心市区的景观体系。

7.6.2 景观体系的保护

7.6.2.1 保护景点的视线通廊,在红山四周(包括雅玛里克山、揽

秀园、人民公园、西大桥),鲤鱼山、平顶山、黑山头、红庙子山群体之间,水磨沟四山之间的建筑物,其高度不得影响景观视线通畅。保护在市区内观望博格达峰的视线通畅。

7.6.2.2 视线通廊内与景观不协调者(如破旧房屋、坟地),要采取

拆除、改造及用树木遮挡等方法予以处理。

7.6.2.3 保护街道对景的建筑物及有特色的立面不被新增建筑物遮挡。

7.6.2.4 坚持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物及建筑立面色彩专家评审制度。 7.6.2.5 将城市雕塑、小品、广告、牌匾、电话亭、售货亭等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畴,对其内容、形象、色彩、安全及与周边景观的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7.6.2.6 保护市区水体用地,结合市区水体及和平渠的保护控制用地建设滨河(渠)游憩绿地。

7.7 旅游规划

7.7.1 旅游区建设目标。把乌鲁木齐建成为全疆的旅游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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