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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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设置位置 碍专用厕所。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面 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入 口 通 道 门 扇 设 计 要 求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无障碍 淋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浴房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无障碍 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浴间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体育馆、游泳馆(场) 体 育 场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观众席位数 500~1500 2000~6000 20000~60000 500以下 轮椅席位数 ≥2~4 ≥4~6 ≥6~10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客房位置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客房数量2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标准间)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客房内过道 7.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卫生间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电器与家具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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