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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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文本

规划近期拟在六五河与银城路交汇处的北部新建水厂,用地2.5ha。 2. 城区排水设施规划

规划近期在城区东北部新建污水处理厂,控制用地3.48ha。 3. 城区电力设施规划

规划近期要求220kV夏津变、110kV霍庄变扩容,同时完成城网改造工程。

4. 城区通信设施规划

规划近期保留并扩建现有的电信局所,新建邮政局所3个。 5. 城区燃气设施规划

规划近期继续采用液化石油气瓶装气供气。 6. 城区供热设施规划

规划近期利用现有热电厂扩容,解决城区近期供热需要。 第一四八条 城区近期环卫设施规划 1. 城区垃圾处理厂

规划城区卫生填埋场选在青银高速路北、范庄北1km处。 2. 城区垃圾中转站

规划近期城区共设6座垃圾中转站。 3. 城区公厕

规划近期城区共安排40座公厕。 第一四九条 城区防灾设施规划 1. 城区消防设施 规划近期在城区南部新建消防站1个。 2. 城区防洪排涝设施

规划城区河道近期按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设防。 3. 城区人防设施 规划近期城区凡总建筑面积达2000m2的民用建设项目,均应按地面总

建筑面积的2-4%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城区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单位大院内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的2-4%修建。

表12-9 近期城区市政、环卫、防灾设施建设项目库

序号 1 项目名称 自来水厂建设 建设地点 六五河与银城路交汇处北部 建设规模 用地2.5ha 投资估算 备注 2 污水处理厂建设 胜利路与东环路交近期用地1.5ha,控汇处西北角 制用地3.48ha 原址 原址 范庄北1km处 城南 新增1台3.15万kVA变压器 新增3个 新增6个 新增35座 新建1个(用地约2500m2) 新建 3 4 5 6 7 8 9 霍庄110kV变扩容 邮政局所 热电厂扩容 垃圾处理厂 垃圾中转站 公厕 消防站 10 烈士陵园、殡仪馆、范楼村北308国道火化厂、公墓 北侧

第十三章 城区远景规划

第一五○条 城区远景用地发展方向

以向北向东发展为主,同时适度向西、南发展。 第一五一条 城区远景期限与建设规模 1. 城区远景规划期限为2021-2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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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远景城区人口规模约为3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约为40km2。 第一五二条 城区远景空间结构

规划城区远景空间结构为“一城四区”,即在规划期确定的“一城两区”基础上增加城东综合发展区、城西综合发展区。

第一五三条 城区远景道路系统

规划远景在远期城区“三纵八横一环”的基础上形成“五纵八横一环”的主干路系统,即把远期的东环路、西环路改为新增的两纵,另在原东环路、西环路外作东外路、西外环。

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使市民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实施与决策过程中来。

第一五六条 综合协调机制

1. 在城市建设中,通过科学优选和合理安排,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城区各建设项目的安排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根据轻重缓急,有序实施。

2. 积极控制与引导各类建设项目,系统安排各类投资,使城市各项建设得到综合部署和合理安排。

第一五七条 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机制

第一五四条 监管机制

1. 全面建立并认真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各类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定点必须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审查的不得审批。

2.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山东省、德州市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实施细则,做好城市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与城市设计,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尽快建立以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核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的规划监管机制。

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在后续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随意调整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五五条 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与完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工具加强对

1. 加大各级部门的财政投入,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在预算中的比例。 2. 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吸纳企业、个人及外国公司的投资,缓解城市建设中资金短缺的矛盾。

3. 建立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由专门的建设开发机构进行管理。 第一五八条 区域协调机制

1. 建立县域城镇体系的协调机构,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区总体规划为基础,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

2. 强调与周边县、市、镇的协调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有争议的问题可通过协调机构或上级机关予以解决。

第一五九条 技术保障机制

尽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第一六○条 旧城更新与“城中村”综合改造机制

1. 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

2. 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统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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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逐步将“城中村”居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4. 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对每户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并进行安置与补偿。

5. 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6. 按城区规划建设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

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 容积率 0.9-1.4 1-1.5 0.5-0.8 1-1.2 0.5-0.8 1.0-3.0 1.0-2.0 1.0-2.5 1.0-1.5 1.0-1.5 0.6-1.0 建筑密度(%) 20-35 25-40 20-25 25-30 20-25 30-50 30-40 20-40 25-40 25-40 30-40 绿地率(%) 35-50 30-40 40-50 35-50 40-50 20-25 35-45 30-40 35-45 20-35 20-30 70 20-30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六一条 本规划自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原规划即日起停止使用。

第一六二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归德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六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其中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文本中加下横线部分为夏津县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附表1 夏津城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建议表

旅馆业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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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夏津城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用地序号 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居住用地 1 二类居住 2 三类居住 3 中小学、幼托、一般职校、技校 4 大中专院校 文化教育用地 5 科研设计单位 6 文化娱乐设施 7 体育设施 8 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9 综合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 商业10 金融、贸易、保险业设施 金融 11 旅馆业设施 12 集贸市场设施 13 基层级管理机构 行政办公 14 行政办公用房及外地驻城区办事处 医疗15 医院设施 卫生 16 卫生防疫设施 17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理机构 18 环卫设施、供应设施 19 邮电设施 市政20 交通设施 公用 21 社会停车场 22 加油站 23 公园、垃圾站 仓储 24 一般物资储备、储运、中转仓储 其他 25 无线电台、电视广播设施 26 游憩广场 规划土地使用 类别 居住用地(R) 二 三 类 类 R2 R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 办公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 金融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C) 文化 体 娱乐 育 C3 C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 卫生 C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 科研 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夏津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文本

道路广场(S) 市政公用(U) 绿地(G) 道路 广场 停车场 供应 交通 邮电 环卫 公共 生产 用地 用地 设施 设施 设施 设施 绿地 防护 S3 S1 S2 U1 U2 U3 U4 G1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1.本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表示不得设置;√: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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