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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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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