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历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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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背斜的区域构造演化

《大地构造学》读书报告

姓名:钟涛

学号:2157170011) 专业:地质工程

日期:2017年12月27日

黄陵背斜的大地构造演化

摘要:黄陵背斜位于扬子克拉通的东缘,其核部出露的崆岭群被认为是扬子克

拉通的基底岩石,并成为华南地质学研究的热点地区。从区域上看,黄陵背斜紧邻江汉盆地,东西两侧分别是荆当盆地与秭归盆地,黄陵背斜和周缘盆地构成明显的隆起一坳陷相互对应的构造。详细的野外观察和构造几何学的剖析表明,黄陵背斜的两翼西陡东缓,构成不对称背形的穹隆构造。在穹隆形成过程中,相应的岩石变形以顺层滑脱及相关的褶皱和小规模的逆冲断层为主,在早三叠世薄层灰岩、志留纪龙马溪组页岩、奥陶纪灰岩、寒武纪炭质灰岩以及震旦纪陡山沱组薄层灰岩广泛发育,并具有垂向缩短的重力滑脱特点,构造叠加关系指示其形成于晚侏罗一早白垩纪之间。在构造变形分析的基础上,并深入探讨了黄陵背斜成因的3种可能的动力学背景。 关键词:户籍制度;政策回顾;改革现状;建议和展望

引言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建立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户籍制度,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部宪法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权。1958年以后,新中国最终将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的功能纳入户籍管理,则是国家实施计划经济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带来的制度效应,是在短缺经济下的被动选择[1]。这种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为主要目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新中国特定经济时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在健全全国人口登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保持城乡人口和劳动力的总量、结构、布局平;促进城乡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由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体制下形成的,是服务于传统体制的运

行和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业已发生巨大变革的政策环境。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全国的人口划分成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类型,并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政策;把户口划分为“农业”、“非农业”两大户口性,并对“农转非”实行严格控制。这在客观上把城乡人口分成两个经济利益上不平等的阶层,形成了事实的人身等级关系;限制了人口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的合理流动,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制约了人口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因此,对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再推动,使之适应和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已成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2]。

一、现代户籍制度的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一般可以分为3个阶段:1949-1957年为中国户籍制度酝酿和形成阶段,1958至1977年为中国户籍制度建立和巩固阶段,1978年至今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阶段。 (一)户籍制度形成阶段(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后, 即把户政建设工作作为建设新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1950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会议指出:“户口工作是国家管理城市不可缺少的一环,是治安工作的基础,在人民的国家机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户口管理的任务是“了解社会动态,阶级关系,夷集人口资料为施政之重要依据”。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过程是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顺序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确立的户籍工作的墓本原则是:“保证人民居住迁徙之自由”,“发现、控制反动分子”,以巩固革命秩序[3]。1951年7月16日,根据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首先把眼睛向下,搞户口调查”的指示,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先从集镇开始,逐步推广。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1954年12月02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

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同年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召开,初步确定了户口迁徙审批和凭证落户制度,调整了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明确了户籍管理的三项基本功:证明公民身分,统计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活动。户籍工作服务于国家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在新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完备的同时,对人口迁移的限制性管理也开始严格起来。建国初期,人口在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基本上不受什么限制,农民可以向城市自由流动,大约150万农村人口迁人城市。1952年,市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1949年的10.6%,上升到12.5%[4]。1953年,国家开始执行“一五”计划,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随即出现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迁移的高潮。从1954到1956年,迁移人数每年递增,3年间高达70多万[5]。有组织的计划性迁移和大量的自发性迁徙并存。

这一时期,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条例,户籍制度逐步形成。虽然户籍的管理逐步制度化,但是总体来说还算宽松,对于公民迁徙的限制不多,这也体现了我国第一部宪法的精神:“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二)户籍制度建立和巩固阶段(1958-1977年)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条例》明确规定了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户口迁移作了约束性规定。原则上,农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人口迁移都受到严格限制。由此,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最终引人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功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方式。

从1961年开始,在两年半的时间,全国共精简职工1940万人,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在精简过程中,公安部门严格执行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强化了户籍制度中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功能。1963年后,国家以是否吃国家“商品粮” 作为划分户口性质的标准,“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户口分立,实行“农”与“非农”二元户籍管理方式。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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