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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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引言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说,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有在程序法则受到尊崇并得以严格遵守之日,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确立之时。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虽然在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了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部分法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程序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案件实体处理公正合法,即使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作为一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起上诉案件,一审判决的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但就是由于在审理中忽视了程序问题,存在瑕疵,造成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办理产生怀疑,从而提起上诉。今天我就从程序的价值入手,结合办案过程中实际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程序性问题做一个梳理,与大家交流。 我们先来看一些和程序有关的谚语、名言: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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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西方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英国法谚 一、程序的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益 1.程序自由价值。主要表现为:(1)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和侵犯。(2)保障程序主体选择的自由,如撤销诉讼、和解等。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公正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什么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标准,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最低限度标准到由无偏见法官审判、公开防御、程序公开等具体的公正标准。这些标准是:(1)法官中立原则。其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2)当事人平等原则。即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3)程序参与原则。其内容是: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为。必须具有参与机会,如影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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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过程的重要活动,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活动。(4)程序公开原则。即公开审判。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美国也有类似的格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程序维护原则。即诉讼行为一旦生效,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这与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排斥意思表示主义,采取表示主义或客观主义。行为人真意与表示不符,应以客观表示为准。

3.程序效益价值: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价值的实现: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看,它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如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二)工具价值(外在价值)

1、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接受裁判结果

败诉的当事人通常会对裁判结果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 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与对方及裁判者进行了辩论、交涉和对话,并且亲身感受到公正 无私的法官进行了理性而慎重的处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有心悦诚服地接受。要做到审判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注重程序合法、公正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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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法官以权谋私,减轻法官责任负荷

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其典型表 现是法官以权谋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程序使审判过程处 于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 偏私,只要严格地按照程序审理,则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 参与纠纷解决的权利都将得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能够 真正有效地影响审判结果,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形成与 确定就必须受制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在此前提下,当事人 获得有利判决的途径只能是程序,而不能寄希望于幕后活动,这就大大减少了法官谋私的可能性。法官被要求忠实于程序,反过来程序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只要法官正当行使职权、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便不存在“错案”。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则可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即便改判,也只能说改判法官与原判法官只是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出现这种情况,不能对原判案件冠以“错案”,不能追究原判法官的责任。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在限制法官恣意的同时,又充当了法官的保护者,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

二、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审查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审查身份证原件,对于年龄较大的公民,要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在世。我们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之一是公民,在一审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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