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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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麻风病等其他疾病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传播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2)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3)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因而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所传播的性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具有高传播率的特征,且能够治愈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添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等目前人类难以治愈的疾病,且行为人明知故犯,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医学的方法和器具,利用自身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技术,在不被受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考区其血液或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其所持的理由是:人的血液和器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胃镜受害人本人同意而偷偷摘取,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五、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时,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要考察伤害行为及其客观危害后果,也要注意行为人实施伤害的动机等因素。“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缺乏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该条的最高量刑档次。故意重伤未遂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理。但在选择适用法

定刑是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案件,应该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罚,还是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理。因为故意伤害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如果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会导致量刑过重。

(2)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只造成轻伤的案件,是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且不再按照未遂犯处罚,还是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并按照未遂犯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成立故意轻伤的既遂,应按照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处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齐文远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明凯主编:《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肖中华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高铭喧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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