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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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1]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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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遏制围标串标,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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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三年一期。

第五条 市住建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考核、测评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的委托下可以承担工程代建、技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下列业务:

(一)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报建。

(二)拟定项目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组织开、评标会议。

(四)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

(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第七条 入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 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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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 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 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 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纳入市、区两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需要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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