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判断—简洁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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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应将申请人应更正的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以材料不全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效力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

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作准予延续。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7 种):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对比记忆:行政处分(6 种) 刑罚(9 种)

行政处分(6 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罚(9 种) 主刑(5 种)

管制(323)拘役(161)有期徒刑(615)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4 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保留 (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吊销执照) (3)地方性法规:限制自由吊销执照除外(暂扣) (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

注:下级立法必须在上级立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行政人员在执法中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人员的做出处罚之前对行政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登记保存需要上级负责人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静态暂时扣留)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动态开始动)

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国家赔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 年4 月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所给予赔偿的制度。 种类:

(1)行政赔偿(3、4、5条):行政机关

(2)刑事赔偿(17、18、19 条):公检法监狱 (1)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两种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伤害发生的。 (2)刑事赔偿

第17 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5 种情况)

第18 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6种情况)

第19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自两不一个人”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方式

A.原则:支付赔偿金

例外:能够返还财产或者回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B.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 (1)以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其处理内容 (2)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 (3)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5)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附带审查

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附带审查不能单独提起 口诀(79)

具体可诉可复,抽象不可诉不可复,附带审查是例外 《行政复议法》第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法院,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2)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3)实质是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4)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25 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有权)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无权)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议机关的确定

【例题 单选】如果张某对区行政执法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复议机关只能是区政府

B.复议机关可以是区政府或市行政执法局 C.复议机关只能是市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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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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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局

【例题 单选】某市政府所属A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 府所属B 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 应以( )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A 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例题 单选】张某因扰乱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重, 应当如何处理?( ) A.直接起诉

B.先申请复议___________,若不服复议决定再起 C.既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D.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上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4 类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

②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商标部门 各级海关证交所

②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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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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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证据: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 面材料。

【例题 单选】如果公安交管部门将网民张某上传的照片认为罗某违章的证据,此证 据形式上属于( ) A.证人证言 B.物证 C.视听资料 D.书证

第五章 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经法律确认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构成 该社会上层建筑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规定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性质。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一定经济制度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体系,是生产关系的具体 实现形式,它反映社会经济在组织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采取的资源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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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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