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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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未被平衡过超高(mm);

υmax——线路允许速度(km/h); υH——货物列车平均行车速度(km/h)。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 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 mm,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含)~110 mm的欠超高可暂时保留,但应逐步改造;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线路的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70 mm。

实设超高在满足上述条件下,货物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g,旅客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c。

有砟轨道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 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 mm。无砟轨道实设最大超高不得大于175mm。

第3.1.2条 如行车条件有较大变化,或曲线发生木枕压切、混凝土枕挡肩破损、钢轨不正常磨耗等情况,应根据实测行车速度和实际牵引质量,重新计算和调整超高。

第3.1.3条 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 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必须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1.4条 曲线超高顺坡。

一、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线路,超高必须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线路,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 km/h线路,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

线上;允许速度为120(不含)~160 km/h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不应大于8 m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15 mm、无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25 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不应大于1/(8υmax );其他线路不应大于1/(7υmax),且不得大于2‰。

二、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3.1.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线路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 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 m的相等超高段。如设置相等超高段困难,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 表3.1.4 线路允许速度(km/h)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m) 一般 困难 200 140 100 160 130 80 140 110 70 120 80 50 100 60 40 80 50 30 三、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3.1.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线路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 m时,正线不应短于20 m,站线不应短于10 m;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7υmax)顺坡,特殊困难条件下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3.1.1条的规定。

四、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线路在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五、同一条曲线实设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夹直线长度(含曲线与道岔

夹直线)3个技术参数,一般不应采用2个及以上的困难条件限值。

第3.1.5条 圆曲线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1.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如受圆曲线最小长度限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线路,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3.1.5规定的数值。困难条件下的圆曲线最小半径,160 km/h≥υmax>140 km/h时不得小于8000 m ,140 km/h≥υmax>120 km/h时不得小于6000 m。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表3.1.5 线路允许速度(km/h) 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160 12000 140 10000 120 5000 100 4000 80 3000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若受曲线偏角限制难于采用表3.1.4规定的圆曲线最小长度标准,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线路,可采用较短的圆曲线长度,但不得短于25 m。

第3.1.6条 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其他线路不宜采用复曲线,在个别特殊困难情况下可保留复曲线。复曲线两圆曲线的曲率差大于表3.1.6规定的数值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中间缓和曲线的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不得短于20 m。复曲线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50 m,其超高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复曲线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 表3.1.6 线路允许速度(km/h) 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 120 1/4000 100 1/2000 80 1/1000 第3.1.7条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3.1.8条 轨距是指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 mm。曲线轨距按表3.1.8规定的标准在内股加宽。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表3.1.8 曲线半径R(m) R≥295 295>R≥245 245>R≥195 R<195 加 宽 值(mm) 0 5 10 15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道岔内的轨距加宽按设计图保留。

第3.1.9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 m。不足10 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轨距加宽可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第3.1.10条 曲线应保持要素准确及圆顺,用20m弦测量,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如表3.1.10-1的规定,曲线正矢日常保持容许偏差管理值如表3.1.10-2的规定。

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 表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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