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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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使馆馆长寓邸、交通工具上。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2)对使馆馆舍要加以特别保护

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无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 4、通讯自由:

(1)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设于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通讯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5、行动及旅行自由:使馆为执行其保护和了解等职务所需要的一种便利

6、免纳捐税、关税: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但特定服务的费用除外。

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关税,及除了贮存、运输以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

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

受有任何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使馆馆长、外交人员的寓所。也包括临时寓所,文书、信件也是不可侵犯的。 3、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So不能强迫外交代表作证。 (4)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明示的,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5)免纳捐税 (6)免纳关税和查验。外交人员私人财务和用品入境不征收关税。

(7)其他特权和豁免。免于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一)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

1、在使馆内庇护人,外交庇护,主要是庇护接受国政府所要逮捕的人2、在使馆馆舍内居留人

(二)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领事: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领事职务:

1、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

3、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的活动状况及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4、发护照、签证等:向派遣国国民发护照、签证等,并向希望到派遣国旅行的人员发护照及其他文件 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航行人员等。 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接受国应当给予领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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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或行政和技术人员,对其为执行职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

3、作证义务。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但就其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责任。

4、特权与豁免的放弃5、免纳捐税、关税、免受检查6、其他特权和或豁免

7、不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

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共识私人有偿职业的。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国际保护: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

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勤罚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国内的人恶犬状况。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内政,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内政,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干涉一国的内政即属于损害该国国家主权的行为。

So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就是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问题,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原则。

1、要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应属于保护范畴。

2、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因而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范围是国家管辖事项的餐位,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因此,应反对任何国家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只有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国际协议。 特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

(三)条约的内容试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确立某方面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

(四)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缔约能力: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约能力。 缔约程序:

(一)谈判:缔约各方为了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

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二)签署:在条约文本上签字。 草签,只构成条约文本的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批准、接受、赞同。批准: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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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的行为。

下列情况,一国得以批准表示承受条约拘束。

1、条约有此规定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4、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换批准书: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的有权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缔约各方将批准书送交条约保存国或保管条约的国际组织,并由他们将条约已被批准的情况通知各缔约国。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条约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记录,并公布之。

条约的加入: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

入国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保留:一国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声明为何,其目

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保留的限制: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作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作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也不能绝对化,只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平等自愿、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 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使用。(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及于其全部领土。

(三)条约在缔约国内的执行: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条约的冲突:缔约国先后订立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发生了哪一个条约优先适用的问题。 条约的终止: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

1、条约到期: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解除条件成熟:4、条约被代替:5、退约: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7、条约履行不能

8、条约履行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使该项条约成为非法而终止施行。 9、单方面废约。(1)一方违约,他方有权废除条约(2)情势变迁 条约的停止施行: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无效条约:(一)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三)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制度:确定受害国与行为国之间的关系,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责任的履行。 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一)限制国际不法行为(二)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三)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1、该行为按国际法的规定可归于该国2、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

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只有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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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的行为(二)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三)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四)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五)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

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性为。

(二)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 (三)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前提:行为国的行为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对此有必要采取对应措施

(四)不可抗力: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法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五)危难与危急情况:

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

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危急情况:一国为保护本身的利益、对付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所做出的但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

(二)保证不重犯。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重复自己所为的国际不法行为。

(三)恢复原状:受害国有权要求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恢复不法行为以前的所存在的原状。

1、恢复原状要在事实上可行2、恢复原状这种赔偿形式要受国际法强行规则的限制3、基于公平合理原则

4、恢复原状不损害赔偿国的政治独立与经济稳定。

(四)补偿:受害国实际蒙受的、可从经济上加以估计的任何损失,利息、利润损失,给予货币补偿。(五)抵偿:道歉。

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的特点:

(一)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家

(二)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或裁判者来制定法律和解决争端,so解决靠诚意、努力、

同意、第三方的协助。

(三)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比其他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四)产生原因相对比较复杂。(五)解决方法和程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的。 (六)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国际争端的原因:

1、法律争端: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2、政治争端: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不能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3、混合型争端:争端既涉及争端当事国的法律权利,也涉及政治利益

4、事实争端: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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