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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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难民:(1)根据联合国时期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和《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是难民的人。

(2)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愿或不能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第四章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特殊限制: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 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一)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二)租借: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使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三)国际地役: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积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国家领土: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 领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水:国家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内水、领海。 内水:内陆水:一国领路范围内的水域,河流、湖泊、运河、水库等。

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 界河: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湖泊或内陆海:淡水湖、咸水湖。 运河:人工开凿的河流。

通洋运河:连接海洋,构成国际要道。

领海: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空: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路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底层领土: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地下水、水床、资源等。

国家领土的变更: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 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领土主权。

1、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2、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3、在主观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4、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有效占有: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二)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以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的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三)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 (四)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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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合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领土转移给自己。

非强制性割让: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买卖、交换、赠与。 (五)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

(二)全民公决: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国家边界: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边境: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便面进行合作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规则、原则、

制度的总称。

内水: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内的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当海湾海岸仅为一国陆地的情况下,海湾是指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画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

积的水曲。

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领海基线:海水的低潮线。正常基线、自然基线、直线基线: 领海的界限:内部界限:领海基线,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外部界限:领海线,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无害通过权: 通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

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并迅速进行。

无害通过的含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领海以外,是公海的

一部分

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实行必要的管制。

海峡: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 过境通行: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应继续不停和迅

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

群岛水域: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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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大陆架: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路边外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公海: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全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

(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五)捕鱼自由: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不与的权利。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二)普遍管辖:海盗行为。(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

(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药品物质(2)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四)登临权:

(五)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平行开发制: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特征:

1、领土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 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区域活动时 ,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领空: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空: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路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一国家的领空主权

(一)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二)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三)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干涉。

(四)支配权:空气空间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场所,是国家的航空资源。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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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示识别标志(二)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 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二)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

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或飞越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经过一个以上的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

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的特征:

(一)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组织

(二)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

是为了谋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全面合作或某一特定领域方面的合作与协调而

建立的。

(三)国际组织依据国家间协议而创立 (四)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五)国际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平等性,能独立参与国际关系,享有

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法: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特征

1、它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由各国政府根据正式协定成立的

2、它们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领域负有责任的专门性组织 3、在成员组成上具有普遍性4、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相同的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在不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外交关系: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住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

形式的外交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广义

外交关系: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他们进行交往的关系。通常 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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