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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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确定性,需要有法律确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证明。

还有部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贬值损失在内的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对其内函,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遭受的贬损,更多体现为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所以,此项费用没有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目前,我们采用第二种观点。。 (五)、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

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以前的观点包括现在上诉的观点认为:死亡、残疾赔偿金中已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支付了死亡、伤残赔偿金后不应该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一观点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在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主张,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可。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财产损害的可量化不同,精神损害实质是精神痛苦,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一是从被侵权人角度,被侵权人身体被伤害、隐私被暴露、名誉被贬损是否就构成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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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有些国家要求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必须有身体上的表现,如心脏病复发、血压升高、长期失眠不能工作等,后来有定型化的趋势,如造成被侵权人身体一定程度以上伤害或者某个部位伤害的,就被认定为有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二是从加害人的角度,加害人的一般侵权行为,不认为对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有的国家规定加害人只有“故意”侵权时,才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我国是在受害人死亡、伤残时一般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只有在故意侵权的情形下才支持,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典型的过失侵权,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各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没有统一标准,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最初侵害生命、健康、限制人身自由扩大到人身权;二是从个别规定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一般规定;三是从部分侵权责任中适用扩大到全部民事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都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只有在人身权益造成侵害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工伤赔偿赔偿案件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多少才合适,很难有一个准确且量化的标准。因此,法律一般不规定赔偿标准,由法院个案认定。但为了防止过多过少,有的国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美国12个州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国家规定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如日本)。在我省一般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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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如确要突破这个数额,需要向省法院请示。我

庭在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乘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以受害人死亡为例。

适用这一条时要注意:

1、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2、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第24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样就有失公平。

公平分担的规定最初产生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赔偿案件。考虑到实践中有适用公平负担的特殊需求,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都对公平责任作了规定,侵权责任法保留了关于公平分担的规定,但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从理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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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从实践层面看,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他们比较难于接受。自己并不是行为人,出于道义可以拿出钱来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但说自己有“责任”,感情上接受不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科学,也更符合社情、民意。

公平分担损失不是归责原则,而是一种损失承担方式。注意以下几点:

1、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是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都不适用这项规定。

2、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平均分担损失。并不是说在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下,就各五五分。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

3、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①本法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情形下,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时,受益人要给予适当补偿。②本法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情形,因自然原因引起或采取措施不当等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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