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婚姻制度简析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古今婚姻制度简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古今婚姻制度简析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有机体,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的发展,婚姻制度也随之经历了风雨,不断变化发展着。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婚姻制度

猿人时期:那个时期个体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依靠群体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勉强生存。在原始群团里盛行原始的杂乱性交。

血缘家族时期:人们有意无意地在原本无序性交的关系中形成一定的规则,开始排出不同班背之间的杂交关系,而只允许年龄相仿的同辈男女通婚,同一背的男女既是兄妹又是夫妻。

古人阶段:血缘家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的排斥同一家族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杂交状态,进而又逐渐的排除了由近及远的旁系亲属间的婚姻关系,即后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族外婚。

母系氏族公社时期:(1)前期:盛行族外婚,即一个十足的一群青年男子集体“出嫁”到另一个氏族中与一群青年女子互为夫妻,男女双方关系不确定,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2)后期:由于氏族对血缘间婚姻禁忌的日益复杂,婚姻范围更加缩小等原因,导致族外婚中男女稳定的结合,形成了对偶婚。对偶婚制下的夫妻关系松弛,双方那个始终没有形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改变了群婚形态下的对偶婚从妇居的传统,转变为从夫居,并且夫妻间建立起较为巩固和持久的结合,对偶婚被一夫一妻制所取代。

二、夏、商、周三代的婚姻制度

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正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正)妻及其子女,与妾滕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了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

(2)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长期的生活经验表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另一方面,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

厚别\(《礼记.郊特牲》\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3)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具体包括:

a 纳彩,b问名,c纳吉,d纳征,e请期,f亲迎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

(4)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是指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佚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按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夫家不得休妻,即所谓\三不去\。具体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此时休妻将置女子无家可归的境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是指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则该女子已经对公婆尽了子女之孝道,故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是指男子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变得富贵。按照礼制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

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

三、秦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1. 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

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那时的结婚条件与现在的不同,是以身高为条件的,不难看出其中的弊端。《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2. 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何论也?完之当也。\可见女子为自由人,而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被认定为隶臣,即官有奴隶。该女子之所以被论处,是因其\北\其子的出身,即隐瞒其子的隶臣出身,而不是她与隶臣的婚姻。

3. 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由这段记载可知秦代不准与他人之逃亡妻结婚。

4. 歧视赘婿。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赘婿在秦时社会地位很低,被人们所不齿。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