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是否有权吊销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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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是否有权吊销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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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2013年第28期

案例概要

吴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学区任教。后被调到龙岩矿务局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和龙岩矿务局幼儿园工作。吴某在实施首批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以在职教师身份参加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后龙岩市新罗区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人员接收时认为,吴某不是在职教师,不符合接收条件,决定不予接收。新罗区教育局以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系欺骗取得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吴某对新罗区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吊销吴某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并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吊销其小学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吊销吴某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2)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在未通知教师情况下是否有权吊销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可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但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许可制度是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还对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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