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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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1.执法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 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㈢司法:

1.司法的含义: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

㈠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秩序: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

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正义: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

?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 ㈡法治:

1.法治的概念: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

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的原则: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 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要求。 3.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本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根本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当家做主的地位。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价值最求, ?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二、 刑法

一、刑法概述:

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 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

?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 主义的经济基础。

?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 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 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

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2.犯罪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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