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登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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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结算合同时,由付券方通过客户端向簿记系统发送撤销合同指令,经收券方确认后簿记系统方予以处理。

在交割日日间,当买断式回购业务首期合同所指定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在一方债券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时,则该项合同立即失败;所有辅助合同如因要素或条件未满足,一次履行不成功则立即失败。

在交割日日终,如果结算基本合同的执行条件仍不具备,如用于结算的债券可用余额或款项不足,以及簿记系统未收到相关确认指令(如付款确认指令)而无必要的辅助合同,则该项合同失败。回购业务的首期合同结算失败,则到期合同同时被作废。

由于资金在途原因,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结算合同如果在交割日日终合同状态仍为“等款”,允许结算合同延长到交割日次一工作日继续履行,如果在交割日次一工作日日终仍未收到付券方的收款确认,则结算合同失败。

发生结算失败时,相关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可提取失败通知单。

质押式回购业务到期出现失败时,如逆回购方已收到正回购方所归还款项,且到期合同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成员双方可采用

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业务方式处理。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购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正回购方进行确认。

因簿记系统出现故障致使业务处理暂时中断时,中央结算公司将启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故障应急结算业务处理预案》,结算成员应予以密切配合。

第七章 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为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在为丙类成员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前,双方应签署代理结算协议。丙类成员以自身名义开立债券账户的手续由其委托的甲类成员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甲类成员通过客户端使用丙类成员资料变更指令修改丙类成员资料时,应得到丙类成员的书面授权或遵守代理结算协议的约定。

甲类成员应忠实按照丙类成员的委托逐笔发送结算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及相关业务。双方商定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应能够确保甲类成员可确认该委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丙类成员债券交易结算的款项支付汇路由相关甲类成员协助安

排。

甲类成员应及时完整地向丙类成员提交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各种相关文件和单据。

甲类成员应对因为丙类成员办理债券业务而掌握的丙类成员账务情况及其他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作为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将自营债券结算业务与代理债券结算业务严格分开并分别指定专人办理。

丙类成员需要更换结算代理人时,作为原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应给予积极配合。双方应完成代理协议中约定应了结的各项事务,结清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相关的费用,解除协议关系后,再办理更换手续。

作为新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与丙类成员签订代理协议后,可通过客户端发送结算代理人变更指令,由作为原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进行确认,完成在簿记系统中的变更。未完成的业务在结算代理人变更后一并转移。

除法律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为其所托管基

金资产的债券交易办理后台结算业务,比照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方式进行操作。

第八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在营业时间内,直接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自身账务数据和进行打印、对账,包括:当日以前(含当日)十三个月内的结算指令明细及其状态、结算合同明细及其状态、结算业务台账、还本付息台账、结算交割单、交割失败通知、债券账户对账单、债券应计利息、结算过户费用等。

在营业时间内,间接结算成员可随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查询和打印与上款所述时间段相同的自身债券结算业务数据和债券账户余额,及进行对账。

结算成员查询超过上述期限的自身业务历史数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申请。

结算成员对自身账务数据产生疑义的,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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