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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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卫 生 厅

鄂卫函〔2011〕188 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2011 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2011 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 案》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2011 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保障药品质量,保证药品供应,进一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 负担。

2、按照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降 低药品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 及时。

3、规范基本药物配送行为,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使广大 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基本药物制度带来的实惠。

(二)实施范围

全省(武汉市除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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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2、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实施工作。 3、在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采购资格的省级 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采购机构”),作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直接负责,按 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负 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4、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制定 集中招标文件、提请有关部门对投标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网上 数据处理、招标结果公布等具体操作以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建立、 管理和维护等保障工作。

5、省监察厅负责对参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 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 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受理 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

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式和方法

(一)集中招标范围和目录

1、集中招标药品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 版)和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 定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省增补非目录药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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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全省集中招标范围。

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 版)中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 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范围。

武汉市单独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其所辖区域政府 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本方案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2、集中招标药品目录:在上述集中招标药品范围内,按照每种 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 上不超过 2 种的规定,在充分听取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意见的基础 上,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特点,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必需和实际, 制定《湖北省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目录》(基层版),形成《湖北省基 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对外公布。

3、鼓励招标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结 合招投标实际,对下列情况采取分类处理:

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中列明的独家品规必须参 加此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

⑵《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中已列明的规格、剂型中, 属于 GMP 层次药品必须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高于 GMP 层次的药品、 首次仿制国外药品(按 2011 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 案中附件 1 认定的办法认定),可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此次 基本药物招标,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未中标的规格不能参加二级 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规格,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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