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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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进口代付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处理业务纠纷,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则选择如下方式解决(选择其中一种):

(一)争议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争议案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有效期长于本协议有效期的,本协议的失效或终止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进口代付业务,双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完毕。

第十六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资格、偿付能力等出现异常,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甲方: 乙方: (盖章)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七: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编号:

甲方: XX银行 支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

(盖章)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XX银行 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进口代付”是指乙方作为进口商,以信用证、进口代收、T/T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申请由甲方通过其境内外代理行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甲方所选择代付行的付款通知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依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代付业务和进口代付展期业务。每笔进口代付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逐笔申请。每笔进口代付展期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付汇本息,同时需向甲方支付提前归还付汇的相关费用。提前归还付汇的利率按照甲方规定的付汇利率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同时需按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展期相关费用。展期后的付汇利率按照甲方规定的付汇利率执行。

第五条 对甲方授权偿付行为乙方办理的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货到付款、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偿付款,乙方承诺按甲方出具的《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中所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甲方实际融资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融资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融资管理的工作便利,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及贸易周期。

第七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对于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进口代付业务,乙方须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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