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政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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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论美国宪政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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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孙仲老师《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中第一部分第二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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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P29-P30)的看法

P29 在各州内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冲突日益尖锐。马萨诸塞州西部的农民用武力打开监狱、释放债

务人的“谢司起义”,把这一冲突推向极致。乔治华盛顿看到:“十三个主权体勾心斗角,而且全都把劲使在联邦政府首脑上,不久就会招致整体的毁灭”。而打败英军并不意味着外国威胁的消失,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包围着这个内部分裂、又没有强大中央政府的新生国家。国内商业调控和税收等经济问题也亟待解决。

独立战争之后问题接踵而来,战争胜利并没有解决一切问题,内忧外患之时美国国内的

不同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一同进行协调。

首先是债权人集团。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战争费用。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 7600 多万美元之巨。按照《邦联条例》,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所以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剩下的办法似乎只有靠各州偿还,但是各州显然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即大陆债券,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也不愿偿还。债权人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同债权人集团同时崛起的还有工商业集团,因为中央政府的弱势,无法收取关税,因而也无法对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在与英国工商业竞争中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为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军队保护而屡受抢掠,因此工商业集团也盼望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还有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来的公债持有人,将公债换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势而贬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过改变宪法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可以说,在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利益集团的影子随处可见。参加制宪会议的 54名代表的利益背景做一列举: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 54 名代表中,目前有据可查持有公债的超过 40 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超过 5000 美元)的有 25 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 14 人,新兴工商业巨子超过 35 人。他们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制宪会议代表分布中另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每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宪法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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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P39种种制衡措施中,法院可以否决立法机关制定的、但法官认为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权力——“司法审查” ,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对政府艺术最大的贡献之一。“不受社会上不时出现的不健康心态影响的”“独立的法官”所主持的联邦法院,被认为是“宪法的良心”的保护者。而在美国这种设计使司法诉讼有时可以补充甚至超越立法,在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上比英国多了一道屏障。

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立性,的确起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证作用,对总统和国会都形成了一

定的约束,但是这样的一个制度,也有着不少问题。

大法官的出身、教育、职业背景、宗教信仰、年龄、党派归属及任职前的政治和司法背景均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判决中,法官的个人因素会对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法治”,有沦为“法官之治”的倾向。特别是政治倾向对于法官做出判决有很大的影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生任职。总统往往会选择与自己政治倾向相同的大法官,这就是使得最高法院进行判决时会出现政治主张之争,这不利于保护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性。 与此同时终生任职的制度导致大法官的年龄在不断升高,虽然很多大法官在任上兢兢业业,恪守职责,但是偏高的年龄还是对其履行自身职责带来的一定问题。上个世纪40岁的大法官还有不少,而到了现今,满头白发已经成为了大法官的象征。尽管年龄意味着经验丰富,但是丰富经验也会带来对其自身的约束和局限。

二、论美国宪政

一、历史与自然

1776年《独立宣言》诉诸自然权利论,宣布了与母国的决裂,标志着美国宪政史的开端。但自然权利论的引入并没有割断美国本土的历史羁绊,南方的种族奴隶制问题变成贯穿美国宪政史始终的难题。按照自然法,自然的上帝赋予各个民族以独立和平等的地位,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民族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但在历史中,不同的民族可能因为某种偶然原因结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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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可以解除的政治联系,当曾经的政治联系解除,不同的民族依然将回到独立、平等的自然状态中。《独立宣言》中承认黑人是一个民族,也拥有“神圣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承认在之后的制宪过程中并没有被坚持。在争论关于国会第一议院的议席分配时,有代表认为,“黑人只能当做固定资产计算。黑人没有自由,没有个人的公民权利,没有获得固定资产的特权,相反,他们本身就是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样”。’ 北方的黑人奴隶很少,南方的黑人奴隶很多。将黑人计算入人口基数,对北方的意义不大,但却会大大增加南部各邦的代表数。1783年新泽西的人口是139000人,包括10000黑人,而1774年弗吉尼亚的人口是650000人,包括300000黑人。如果除去黑人,只算白人人口,那么弗吉尼亚在第一院的代表数就只是新泽西的2。7倍不到,如果把黑人计算在内,弗吉尼亚的代表数将是新泽西的近4。7倍。

制宪会议最后达成的妥协既没有采取奴隶邦的观点,也没有采用自由邦的观点,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是两者的折衷:“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所谓“其他人口”其实就是奴隶,但避免使用“奴隶”的字眼,奴隶人口数最终打了个六折算进去了。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可以说,正是通过把南方的奴隶制通过“五分之三条款”砌进宪法,整部美国宪法才得以制定出来。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一妥协,又为这部宪法埋下了毁灭的种子。 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考特案”一案中,判决黑人奴隶为财产,而不是宪法上的“人”,标志着美国宪政中这一苦心维系了数十年的的妥协走到了尽头。对此案写下法庭意见的坦尼法官没有意识到,将黑人奴隶视为财产,对个别的白人奴隶主是有利的,但却削弱了南方奴隶州留在联邦内的理由。因为南方在众议院的代表权,正是建立在奴隶不完全是财产的基础上,将奴隶完全视为财产,南方在联邦内的代表制基础便不存在了,联邦众议院、参议院、总统、最高法院,所有这些1787年宪法创造出来的东西也就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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