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 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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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阅读及启示

《反海外腐败法》简介

《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旨在限制美国公司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背景介绍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在 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反海外腐败法》的出台源于“水门事件”的影响,1972年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克的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由于此事,尼克松于1974年宣布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此事件被称作“水门事件”。 “水门事件”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肆行贿。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而由于《反海外腐败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反海外腐败法》范围扩大,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 《反海外腐败法》基本内容

《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禁止条款,第三方支付,肯定抗辩和处罚条款。 基本禁令规定为获取或保留业务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为非法行为。对于基本的禁令,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元素才构成违反的行为:(1)主体——《反海外腐败法》潜在表明适

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员工或公司代理人和任何代表公司的股东。个人和公司,如果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或密谋违反反贿赂条款或者共谋违反贿赂条款,可能面临处罚。(2)腐败意图——实施或授权支付的行为人必须有腐败意图,并且支付行为必须故意诱使接受者滥用其职位与支付者或其他人进行不正当交易。应该注意的是,《反海外腐败法》并不要求腐败行为成功。提供或承诺腐败支付也可以构成违法。(3)支付——《反海外腐败法》禁止支付,主动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4)接受者——禁止条款适用于给予外国政府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候选人腐败支付。《反海外腐败法》的条款适用于任何政府官员,不论等级或职位如何。(5)商业目的——《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为了帮助公司获取或保留业务、指导业务而进行的支付。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通过中介提供腐败支付。如果知道支付的全部或一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外国官员,则给第三方提供支付是违法的。

被指控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的人可能会做以下抗辩,根据外国官员所属国的成文法,支付是合法的,或者所花费的钱是用来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展示或执行合同义务。在外国成文法规定里,支付是否合法可能很难确定。我们应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或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面对这样一个支付合法性问题的意见程序。此外,因为这些防御是“积极防御”,要求被告必须在初审时证明支付符合这些要求。检察方在初审时关于证明不构成这种类型的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条款,可能实施的刑事处罚: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处以20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官员、董事、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和长达五年的监禁。此外,根据选择性罚金法案的规定,罚金最高可达被告方通过支付腐败付款需求的违法所得的两倍。对个人判处的罚金不能由其雇主或负责人支付。

《反海外腐败法》给我的启示

与中国打击腐败行为不同的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一个特色在于,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着重打击行贿行为。同时,美国也根据商业贿赂规定第三方支付是非法行为。而中国关于腐败惩罚就显得相对狭窄,行贿、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我们应该修改和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

随着国际化, 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跨国公司也会越来越多,这时,《反海外腐败法》就发挥了其国际影响力,补充了跨国法律上的不对称,严格约束跨国企业行为。但是,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在他国使用本国法有越俎代庖或者明确的说是越权,干涉别国事务的嫌疑,也有极端分子可能怀疑这是美国霸权的体现。

我们应该在保证自身独特性的情况下,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国内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创新,这不假,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借鉴优秀,先进的知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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