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干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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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两个成员,一个动议,一个附议,便可以把裁定权从主持人手中收回,交还整个会议。

只要是主持人做出的裁定,成员都可提出申诉。当然,有两种例外,一是在申诉过程当中,再次出现程序问题,主持人对此做出裁定,对后面这个裁定,不可申诉;二是主持人的裁定明显正确,申诉有拖延或无理取闹之嫌,绝不可取。 举例:

成员A:我对主持人的裁定提出申诉。(成员B附议)

主持人:有人对主持人刚才的裁定提出了申诉。

然后由主持人准确描述当前争议的问题,必要的话还可以阐述自己裁定的理由,宣布议题,提请表决。请注意,主持人不能说“是否支持主持人”,而得说“是否支持主持人的裁定”,因为发生争议的只是主持人的裁定,而非主持人本身,应当对事不对人。

3.暂缓规则:有时,会议希望做的事,抵触了议事规则,却不违反章程,此刻则适用暂缓规则。

举例: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暂缓规则以……(陈述目的)。(附议)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不经辩论和修改而直接通过下面的决议:“……”(附议)

4.反对考虑:如果会议认为根本不应该或不值得对某个实质主动议进行讨论,则可提出反对考虑,直接阻挠。 举例:

成员A:主持人,我反对考虑这个动议。

5.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动议,虽然关于同一主题,却包含若干部分,而且每一部分都可作为一个动议,那么可以将它们分开考虑并分别表决。拆分议题应用于主动议及其修正案。 举例:

成员A:主持人,我动议把这份决议拆分成如下两个部分……。(附议)

6.逐段或逐条讨论:一个篇幅较长的动议,可能会包含系列决议、段落或章节,它们事关一个主题,不可拆分,但是可以逐一对每个部分展开辩论与修改,如果主持人没有主动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成员则可提出逐段讨论或逐条讨论。不过,如果一份文件所包含的主动议分别涉及不同主题,那么只要有一位成员反对,便不能逐段或逐条讨论,只能拆分议题。

7.起立重新表决:如果刚刚完成的表决采用的是口头表决,或是未予计数的举手表决,那么任何成员都有权质疑表决结果,提出起立重新表决。

8.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顾名思义,这组动议与表决方式相关,它包括:结束投票或关闭投票站、继续投票或重开投票站、采用不记名投票、采用点名表决、对起立表决计数等。

9.关于提名的动议:顾名思义,这组动议与提名相关。当选举待决之时,可以动议采取某种提名方式,如由主持人提名、公开提名、由委员会提名、不记名提名等。

10.请求免责:当组织章程对成员规定了除缴纳会费之外更多的责任,如出席一定数量的会议、准备发言或文件、参加委员会等,成员不可

简单拒绝承担这些责任,必须向会议提出请求或动议,此即请求免责。

11.请求和咨询:为了更好地处理会议事务,成员可能需要获取额外的信息,或需要会议批准某些行动,这些咨询与请求包括:咨询议事规则、提问、动议人请求收回或修改、请求宣读文件等。

九、再议类动议:如何让动议原地复活

我们已经提及再议类动议的四种类型,这一章则具体来谈,并举例说明。

1.恢复:其意图在于把暂停的动议或绑定在一起的系列动议重新提交给会议,作为待决动议来讨论。

被暂停的动议始终处于暂停状态,可以在本次会议期间恢复;如果与下一次例行会议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三个月,除了在本次会议期间,还可在下一次会议期间恢复。如果在上述时间范围之内都没有被恢复,那么暂停的动议自动失效,不再处于暂停状态,不过可以作为新动议重提。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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