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编制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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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交通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调查统计、分析梳理现状各类交通设施条件和交通出行特征,并对现状交通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1.4 市政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收集整理供水、雨水排除与雨洪利用、污水排除与再生水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供电、供燃气、供热、电信、环卫等方面的现状情况,并根据地区发展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2.2 规划控制及引导

2.2.1 确定地块边界和用地性质

(1)地块划分原则

应充分参考现状用地权属边界,有机结合地形、地势特点,按照合理的道路网密度,合理划分规划地块。

以节约用地为原则,对可以不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鼓励与其它功能用地进行合建,在《地块控规》中应明确落实合建地块的具体位置及建设规模。

应按照各新城的街区编号特点,在各新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统一、规范所有街区的规划地块编号方式。

(2)用地功能布局及土地使用性质

规划应综合分析现状用地布局、结构、用地权属关系,结合周边用地布局关系,根据新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安排规划用地功能布局,安排落实、控制预留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划分至中类,其中教育配套、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应

根据具体情况分至小类。具体参见附录1中的“表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1)居住用地。

应当根据《街区控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村庄改造和农民搬迁所需的住宅用地。 2)商业服务用地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类,应当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执行,不单独划分用地,一般实行配套指标管理。

-非居住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用地类,应当在地块控规中明确用地范围、性质和其它规划控制指标,一般实行规划图则管理。 3)工业用地

按照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原则,在集中建设的工业用地(工业区)内,鼓励设置多功能产业用地,以适应产业综合化、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4)多功能用地(F)

为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的变化特点,使规划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规划多功能用地,增强建设用地的兼容性,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5)待研究用地(X)

对于发展方向在近期尚不明确的用地,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中可作为待研究用地,说明土地使用功能的限制和鼓励类型,并提出各项指标的控制引导要求,便于进行建设规模总量核算。

2.2.2 规定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地块控规》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基本控制指标;同时结合规划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提出其它必要的规划控制指标及指导性要求。

应充分考虑现状及已发生的规划许可,结合街区主导功能要求以及综合交通能

力、公共设施服务能力、市政设施服务能力、空间环境容量等综合承载力分析,合理确定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可参考附录1的“表2:主要控制指标基准关系参照表”。

该表按照不同用地性质提出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一般基准关系参照,并不是完全的对应关系。制订上述指标应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自然及人文环境、交通承载力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阶段,根据实际发展条件和建设时序,可以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深度的控制要求。对城市重点地段、近期建设区等,规划应深入研究制订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对远期建设地区,需要综合考虑新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规划控制方案应留有较多弹性。

2.2.3 具体落实三大公共设施

三大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街区控规》确定的三大公共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关控制要求,应当在《地块控规》中具体落实,确保不漏项。

《街区控规》尚未确定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和解决的问题,应在《地块控规》阶段,结合其它专项规划的新要求,继续深化研究、予以落实。

三大公共设施的安排落实需综合考虑优先建设或同步实施的可行性,尽可能避免安排在现状拆迁安置难度过大、存在矛盾问题较多的用地内,保障公共设施的顺利实施。

(1)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街区控规》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市、区级的各专业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的技术衔接,具体落实基础教育(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区域综合医疗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体育、文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地下埋藏区)、社会福利(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托养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老年

活动站等)、邮政局所、公共绿地等内容。

(2)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① 交通设施

依据新城规划、新城综合交通规划、新城街区层面控规等上位规划,细化交通需求分析,协调交通设施与相邻地块土地使用的关系,合理完善道路网系统,落实各项交通场站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② 市政设施

依据新城规划、市政专项规划、新城街区层面控规等上位规划,结合区域发展方向和土地使用功能,落实供水、雨水排除与雨洪利用、污水排除与再生水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供电、供燃气、供热、电信、环卫等方面的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分布,控制预留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廊道及安全防护距离。

(3)公共安全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防洪设施、消防设施、避难场所等设施,同时加强对危险源的规划控制。《地块控规》编制应依据《街区控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保障落实各项安全设施用地,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1)城市防洪。在严格保障城市防洪要求的前提下,要健全雨洪利用设施,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转变。

2)消防设施。结合消防专项规划,满足5分钟出警服务半径要求,具体落实各级消防队站用地,保证规模和必要的交通条件。

3)避难场所。根据“就近、可通达、易实施、平震结合”的原则,结合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具体落实各级避难场所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4)控制危险源。对于现状危险源,规划应提出近期、远期的控制措施,保证城市安全。

2.2.4 控制“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

结合绿地系统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交通系统规划、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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