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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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每县(市、区)不超过6人,国家级工业园区不超过2人。现有工会工作协理员超过的县(市、区)和园区,全总、省总继续对超额人员给予工资补助到2016年底,2017年起全部按规定名额予以工资补助。经全总、省总审核同意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全总继续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省总在原基础上增加200元即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补贴。(2)市总工会对于工会协理员的补贴原则上不应低于每人每月800元;县区总工会也要相应提高补贴标准。(3)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标准承担其余部分。

4、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必须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支付。

5、工会工作协理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工会工作协理员由设区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

2、加强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省总工会不定期举办工会工作协理员培训班,各设区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对本地工会工作协理员集中培训1-2次。

3、要加大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力度,扩大、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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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当因各种原因出现人员不足情况时,要采取措施及时补充。

4、聘用单位应为工会工作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5、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考核成绩突出的,应视同工会专职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工会工作协理员工作情况由设区市总工会按照《江西省工会协理员考核办法》进行组织考核,必要时省总工会进行监督。每年的1月底前设区市总工会要完成上一年度工会工作协理员考核,考核结果于2月15日前报省总工会备案,否则延迟发放全总和省总补贴。

第九条 纪律和监督

1、选聘工会工作协理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工会工作协理员,不准关亲顾友;

(2)不准虚报选聘工会工作者协理员的数量,不得将不是工会工作协理员的人员纳入补助范围,不得以各种形式多报多领上级补助。

2、加强工会工作协理员选聘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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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制定的《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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