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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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总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是指:由县级(含县)以上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市总、县总机关内部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

第三条 聘用人员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部署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

2、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过基层党群、经济工作,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有过乡镇和园区工作经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养科级干部亦可聘用。

4、注重选聘35周岁以下应届和历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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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作为今后全省工会事业发展的后备人才。

5、县(市、区)工会协理员中应当有一名法律本科毕业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如现有人员条件暂时不具备,应当在2年内完善。

第四条 聘用人员数量

1、全总、省总对每县(市、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6名,另外,对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2名;国家级园区在县(市、区)的,不重复给补助名额。各设区市总工会可根据各县(市、区)工作量大小在全市范围内适当调剂名额,名额空缺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2、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至少有2名工会协理员;县级工业园区至少有1名工会协理员。

3、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设区市总工会同意后,适当自行招聘工会工作协理员,但每个县区工会协理员最多不得超过10名,超过6名以外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 聘用办法

1、各县(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使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由各设区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统一招聘,并按照本地招聘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笔试加面试程序进行招聘。聘用副科级以上退养干部的,可只采取面试程序招聘。

2、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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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要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用人数、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程序进行选拔聘用,严把质量关。

3、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上岗后,应填写《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登记表》,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名单(含自聘工会协理员)由设区市总工会汇总,经设区市总工会审查后,并经市总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报省总工会备案。

4、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工作协理员试用期为2个月。对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正式上岗后不作为的、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作失误引发重大事故的,报经设区市总工会同意后可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初次聘用期一般为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工会工作协理员的人事关系可以放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将协理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等有关信息在全总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管理系统中予以登录,并按程序上报,否则影响工资补助。对解聘、离职的工会工作协理员要在数据库中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工作内容

1、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非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

2、负责辖区内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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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开展服务职工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等活动,协助企业抓好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5、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文体活动; 6、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7、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 8、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资标准及经费来源

1、工资标准。新录用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工资待遇参考当地新录用一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各地工会可根据工会工作协理员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业绩及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细化工资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比照一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所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购买,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遇有解聘工会工作协理员情况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3、经费来源。经批准在全总、省总补助名额内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经费来源为:(1)全总、省总补助工会工作协理员按照人员总量控制,地市适当调配原则进行补助。全总、省总补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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