栓规的讨论-技术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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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规的讨论-技术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建规和高规的相互关系,是母规和子规的关系,应该属于喷规一类的具体操作性规范,但似乎比喷规要高些。中间的大部分内容在建规和高规相应章节已经涉及了,估计按照时间顺序,相互抵触的条文应该按照新颁布规范执行。

现在规范并未正式颁布,不晓得2009年是否实施(规范序列是

GB50xxx—200x),不会拖到2010年以后罢。在正式颁布之前,新规范当中,凡与现行规范有抵触的,不一致的,还是要按照现行规范执行;但是有现行规范未明确,而在新规范当中明确的,应该还是可以按新规范执行的。

这个新规范,制定的精神,大的原则以及概念上的说法,感觉和现行规范有些地方有很大的差别,更接近上海地规的一些规定,但又不完全相同。制定时参照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东西。给人规范制定也与时俱进,和社会发展同步的印象,更突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

这个规范已经看了有些日子了,有些地方还是吃不透,肯定要等执行时规范组宣贯了。但是还是有些小小的心得,尤其对水友近期发的一些帖子,一些疑问可能有帮助。因此准备把规范系列性地贴上来,结合论坛的帖子,请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双阀双栓口消火栓的使用

1, 双阀双栓口消火栓的使用。

原规范,高规,7.4.2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原规范,建规,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 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 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当室内要求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时,一般均用单出口消火栓进行布置。只有在每层面积小于500m2的塔式住宅,设置两根竖管有困难时,可设置一根竖管,并采用双出口消火栓,或在一个消火栓箱内安装两个消火栓。通廊式住宅的端头,设置竖管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双出口消火栓,或在一个消火栓箱内安装两个消火栓。

新规范,7.4.13 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的场所如下: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

栓;

2. 高层建筑的尽端采用单立管时,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 3. 必须采用2个消火栓的地方,可采用双立管,但2个消火栓应分别接自不同的立管。

建规和高规仅提到住宅使用,设计手册提到走道端头但还是局限于通廊式住宅,上海地规提到条形建筑(不一定是居住类)的尽端可设置单立管双阀双口消火栓。 以前的工程,设置走道端头双口消火栓的依据不充分,只有设计手册提到,上海地规毕竟有局限性,因此很少这样设计。现在应该可以了罢。

超过18层住宅的核心筒,面积不一定宽敞,有时设置两个保持一定距离的消火栓很困难,实际处理上,就采用双立管双口消火栓,一个栓箱两个系统独立的消火栓。应该也是没问题的。

而且,这个条文并没有提到仅限于居住类建筑使用,当有办公楼封闭楼梯间时,设置双立管双栓应该也没什么问题。但是这种设计最好等规范实施以后。

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消火栓总数。

2, 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消火栓总数。

老规范,建规和高规只说要设,没说是否计入消火栓总数。03技术措施有个明确,上海地规也明确可以计入。

新规范,7.4.7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之内。 这个很明确,应该没任何问题。

层层设置消火栓和下部商铺跃层的问题。

3, 层层设置消火栓和下部商铺跃层的问题。

老规范,设置消火栓的建筑物,每个楼层都要设置。设计手册和上海地规也这样说。

新规范,7.4.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4.19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口,且应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7.4.19条文应该是对7.4.3条文,在出现小型的跃层隔间这种特例时,一个做法的明确。

消防卷盘的设置

4, 消防卷盘的设置

如果按照新规范的精神,似乎可以理解成消火栓的使用主要在火灾的中后期,才作为灭火的主要设施,初期火灾主要依靠喷淋,和群众使用卷盘来灭火。 老规范,高规,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老规范,建规,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条文说明,6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 2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条文说明,5 消防软管卷盘消防用水量较少。在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内,若设有这类设施时,一般首先使用其进行灭火。若还控制不了火势,需使用室内消火栓,关闭消防软管卷盘,在设计时可不计算其用水量。)

新规范,7.4.11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高层民用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公共(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大于200m2的商业网点、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且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6 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和老年公寓等场所设置的SN25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25m。

7.4.1 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2.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SN25一同使用;4. SN25的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软管内径不应小于ф19;SN25消防软管卷盘胶管的内径宜采用Φ19或Φ25,并配有Φ6的水枪。

增加了一个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无论有没有

室内消火栓系统。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涵盖面比歌舞娱乐场所要大)等,间距要小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方式都很明确。

消火栓栓口高度

5, 消火栓栓口高度

老规范,建规,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老建规16-87,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新规范,7.4.5 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10m,但同一建筑的高度应一致,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o角,当安装在其他高度时应经过专家论证确定。

以前经常遇到,当消火栓设置在多层框架住宅和小高层框架住宅楼梯间半层休息平台,刚好楼层梁在设置消火栓的位置,导致消火栓无法暗装。明装肯定阻挡疏散宽度,地平标高假定4.5米,梁顶面6米,1500高度内还有400-600的梁高,消火栓无论横竖倒立安装,栓口无论如何都放不到距离地坪1.1米的位置。 老建规的1.1米没有宜字,06建规有宜但还是1.1,现在是宜0.7-1.1.很合理。

竖向分区压力和减压消火栓。

6, 竖向分区压力和减压消火栓。

老规范,建规,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条文说明8 如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力过大,再加上扑救火灾过程中,水枪的开闭产生水锤作用,可能使给水系统中的设备受到破坏。因此,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超过10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大,1人难以操作。为此,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采取减压设施,但为确保水枪有必要的有效射程,减压后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25m水柱。减压措施一般可采用设置减压阀或减压孔板等方式。) 老规范,高规,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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