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一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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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重要探索

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有是没有明确地定论。 案例情况

中能电气(300062):返程投资弄假成真;

向日葵(300111):自然人增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九州通(600998):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

博深工具(002282):外国国籍不等于外资股东身份。 案例评析

1. 向日葵对暂行办法的扩展解释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解决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增加自然人股东的问题,同时公司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的批复,案例中的解决办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规则来适用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是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 2. 九州通的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更多,关于境内自然人增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工商局已经有所突破,而该案例既取得了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3. 博深工具的问题比较浅显,最后解决的方案也符合主流的观点,那就是股东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能认为该股东所持股份为外资股,如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 中能电气的解释是在是很大胆,也很嚣张。说白了中能电气是典型的返程投资案例,通过两个股东的外国国籍搞成了真正的外资企业,希望是第一家也是最后一家。辽汇发(2005)第92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法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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