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及27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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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环境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并制定了有效的措施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由于规划调整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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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 行政管理措施

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鼓励农村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一安排各类各业用地。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审批后的村土地利用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村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在不突破村土地利用规划约束性指标和扩展边界的前提下,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责任进行定期考核,落实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保护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拓宽耕地保护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加大对保护耕地主体的补偿和奖励力度,切实提高农户经营、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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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确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占一补一”原则,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土地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计划管理,逐步形成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机制,提高调控能力。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制度。严格按规划确定的区域、用途和管制规则使用土地。建立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内用地台帐,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内用地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探索解决农民个人建房违法的新措施:一是明确宅基地的“法定福利”保障性质;二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三是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布局;四是在尊重意愿、保障权益的原则下,探索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

(二) 经济调控措施

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划拨土地供地目录。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

加大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机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及耕地开发。建立耕地开垦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提高耕地生产效益。

拓宽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抢抓机遇,用足用活政策,积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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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国家土地整理资金主渠道投入;建立地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及土地开发和复垦;同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市场化。

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以地价这个经济杠杆引导土地的开发利用,同时对各工业园区内外的工业项目实行差异化的地价政策,引导工业进园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征收、入市机制。增强改革试点的统筹性和协调性,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依据。

(三) 执法监察措施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把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完善区(市)、镇(街道)、村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积极创建模范执法乡镇。全面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四) 技术保障措施

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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