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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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以看出,与其他过失犯罪相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定刑明显偏轻。虽然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以加重条款的形式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提高了15年,但其最基本的刑罚强度并没有改变,最高法定刑仍为7年。尽管这同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同,但后者的首选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量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相同。这就可能出现致多人死伤和致一人重伤得到刑罚相同的情形,显而易见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业务规则、章程所引起的过失犯罪,而普通过失犯罪是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尽普通注意义务而构成的过失犯罪,两者罪过程度明显不同。罪过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各自应受的处罚不同。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普通过失犯罪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等等,这类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或者健康的权利,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特定人员的死伤。而责任事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意味着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或者重大的财产,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不特定人员的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利益损失。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不低于普通过失犯罪。罪过程度不同,客观危害不同

的两种罪,其刑罚强度却基本相同,这显然与“责重则刑重,责轻则刑轻”的“责刑等质原则”不相符。

由上述可见,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是普遍做法。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犯业务过失的从业者更熟悉业务领域的危险情况,应当对存在的危险有更多的心理和思想准备,与普通人相比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二是犯业务过失的从业者都受过专门的训练,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三是犯业务过失的从业者必须经常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紧张感,因此从预防犯罪这一点来看,在刑事政策上肯定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是必要的。上述各国立法的实例及动机,值得我国立法者考虑和借鉴。

那么如何合理配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强度?有学者提出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调整为首选幅度,同时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罪,将现行的第一个刑罚幅度调整为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罪。(谢治东: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行政与法》,第2004-4期。)

笔者认为该建议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一方面体现了责任事故的法定刑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另一方面,在适用法条竞合原理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同时,还引入了重刑优于轻刑的原则,即适用法定刑更重的处罚。同时笔者还建议增加第三个量刑幅度。具体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关于刑种结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官在判处时无可选择。目前,在国内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中,普遍认为存在着刑种结构单一、完全封闭的弊端。(陈兴良: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谢治东: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行政与法》,第2004-4期。)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外对责任事故犯罪比较注意多刑种的配置。应该说,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伴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实现和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也必然会经历从多发、高发到平稳、下降的过程。而且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社会形态、人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伴随人的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人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就必然会导致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情况的复杂多样性,与之相对应就要求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的刑罚方法也必须具备多样性,从而保证所选刑种不仅与犯罪主体的各种具体情状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实现刑罚目的。针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法定刑以及对犯罪人的量刑,也应是立法的基本准则,否则就难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根据现实需要,以及对比外国刑法,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中,笔者建议,应当考虑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以有效惩治各种犯罪行为。 1.关于资格刑的引入

根据上述改革思路及参考世界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笔者建议,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罚中,增加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职务的权利或资格 2.关于罚金刑的引入

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这在当前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里,金钱作为“凝固化的或具体化的自由”,人们舍弃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念的今天,这种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使犯罪人失去一定的物质基础,客观上剥夺其再犯能力;通过金钱刺激可使其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二是可以打击人们“三年坐牢,终生享用” 的冒险、赌博心理,抑制贪利性犯罪的动机,使其保持应有的谨慎,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三是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单处时不会引起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不会过分影响犯罪人的名声,也不象自由刑的执行那样给犯罪人留下污点而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四是罚金刑符合刑罚经济原则。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判处犯罪人短期自由刑,对因刑期短不足以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单处罚金刑,既可沉痛打击其经济实力,使其得不偿失,又减轻了国家为改造犯罪所支付的不必要的支出,并相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而可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司法效果,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五是对自由刑和生命刑而言,罚金刑均具有可附加性,可与两者并科。

目前我国刑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二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是“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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