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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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以激励教师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效率。

第六、必须坚持“政事分开”的思路。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和保险事务经办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即“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管规划、管政策、管制度、管标准;不直接管理基金的收缴和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经办,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保险的分散管理逐步转为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解决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金分散、成本上升、管理不善等问题。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4.1 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分析

幅员17485平方公里,全市人口130.8万,辖2个市辖区、2个县、1个自治县,代管1个县级市。是东北东部重要的节点城市和吉林省东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 现有中小学363所,在校学生14.5万人,中小学教师1.1万人,白山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各类企业及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中小学教师全部实行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在内的“五保合一”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养老和医疗保险。 4.1.1 保障类型与方法

(一)养老金的筹集与发放办法

在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四项工资(基础工资、地方津贴、教龄工资、中小学教师10%津贴,下同)之和。缴费比例为教师负担个人7%,单位负担17%(实际上由财政负担),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养老金的发放分为以下情况:

①白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离退休教师,按照白山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并享受本办法实施后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 ②白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养老金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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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按白山市现行退休费计发政策计算的退休费。

③白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上年度2个月全市社平工资的养老金,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一次付清。

④白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不满15的,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医疗保险筹集与发放

白山市目前的做法是,按照统一的基数(6000.00元,)教师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由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分配实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比例为: ①35周岁及其以下的人均按20%记入个人账户; ②36岁至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均按30%记入个人账户; ③离退休人员按40%记入个人账户。 (三)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

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的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采用全国通行标准。 4.1.2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

1、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纳入同一个社保体系,使全市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顺利参加社会保险。

2、在启动资金的筹集上,运用现收现付机制,利用当年应发放给离退休职工(包括离退休教师)的养老金(退休金)以及当年参保人员(包括在职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面启动了白山市的社会保险系统。

4.1.3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不足之处

1、政策性不强。白山市养老金发放的计算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办法实施后,离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可能会低于现行的退休金标准,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而实行了特殊的、简单直观的计算办法(如上)。这与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及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有较大差异。从而使政策的实施存在巨大的风险,国家或省相关政策的变化,教师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教师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没有作实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具体措施,实质上执行现收现付政策。在目前在职人员大于离退休人员的时候尚且能维持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转。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离退休人员将快速增加,在没有统筹基金积累的情况下,整个社保系统的运行将存在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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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体系空账运转,阻碍了教师跨统筹区域的流动。教师社会保险帐户(尤其是个人帐户)没有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补齐作实,教师无法向其他地区转移,从而阻碍了教师的分流,也就不能实现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所要求的教师社会化流动的目的。 4.1.4基本结论

1、创立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实在必行,不仅有利于从体制上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利益,而且是推进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分流)的“助推器”和“减震器”; 2、创立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不是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而是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即使是在创建初期。宜城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改革可鉴;

3、启动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即在改革初期)可以运用现收现付办法(即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空帐运行);

4、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安全运转的关键是: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各级财政在创建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制定严格科学的时间表(建议在5-10年内),逐步作实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

5、在教师的各项待遇中,退休退职待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仅要使教师在任职期间得到较高的收入,而且还要在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体现国家对教师职业的优惠待遇。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法的这一规定,突出了教师在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问题,使之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教师法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比例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至于提高退休金的具体比例,教师法没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规定。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拿100%的政策,以体现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的优待。 4.2 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通过对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可以发现,前30多年的中小学教师保障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由国家和学校统包统揽下来,属于典型的“国家一单位”保障制,是“国家保障”、“福利型保障”。

经过1986年以来,尤其是1998年以来的努力,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有了根本性变革: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已经由不注重效率而追求公平至上观念向公平与效率兼顾转化;政府、学校及教师个人已经事实上不同程度地分担着社会保障责任;二是制度变革实现了从配套措施到系统工程转化、由单项改革到全面推进转化,新制度的覆盖范围持续快速扩展;三是国家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形成。但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其基本格局仍是权益分离、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水平低,与教育体制改革相匹配的“国家――社会——个人”保障制度模式尚未真正实现。这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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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中国现实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还受传统价值观念、历史文化等的影响,要建设使中国1148.3万中小学教师受惠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窄。目前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对象集中在公办学校的在编或退休教师,难以适应多种隶属关系、办学体制、办学形式、用工制度的需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大批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已蓬勃发展,如果社会保险制度不及时覆盖这部分民办教师的话,将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无法参与社会保险,从而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教师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

第二,社会保障的层次的不均衡。社会保障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内容,是针对现实风险的直接保险需求的,主要是养老、疾病、伤残、失业等有关的救助或保险项目,这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涉及到的;第二层次是补充内容,这是旨在保障国民生活水平的间接保险需求,主要是指儿童补助、家庭津贴、住房等有关福利、津贴项目,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一般也会涉及;第三层次是间接内容,针对于预期风险的间接保障需求,主要是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付薪休假等层次较高的项目,这一般是出于特殊考虑,并且在国力较强盛的情况下才会涉及。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只能低水平的涉及到第一层次的内容,但在实际施行中又有很大的超前,比如住房公积金。而同时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聘任制改革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却严重缺失。比如失业保险在试点城市的中小学都尚未涉及。

第三,社会保险费用来源单一。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社会保障含有较大的供给制成分,教师个人基本上不负担任何费用,由国家和学校承担了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是“国家保险”的福利型保障体制。近年来,随着教师队伍人口老龄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国家保险”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于没有自身的积累储备,社会保障“转轨成本”又无从着落,学校的公费医疗严重超支以至于难以承受,教育部门只能通过财政补贴弥补。尤其是新老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负担畸轻畸重,公平失衡,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筹资渠道单一,造成了教师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在收入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也不愿意为自己的生老病死承担义务。

第四,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混乱,各系统、各地区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一,制度不规范,互相制肘,形成部门割据、各自为政的局面。如国家机关、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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