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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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4.2.5 380V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拒动或自投不成功; 4.2.6 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

4.2.7 油浸自冷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改为90℃、干式变压器温度超过改为140℃以上; 4.2.8 低压电气设备脱离保护时间超过48小时者; 4.2.9 380V回路短路、接地,未造成后果者; 4.2.10 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4.3电气主要保护及自动装置

4.3.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线路保护、短引线保护、安稳装置;母线、变压器、发电机差动保护;发电机、主变、厂高变、启备变的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重瓦斯保护、失磁保护、匝间保护、间隙保护;发电机主变压器接地保护、发电机差动保护、主变冷却器全停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500KV防误闭锁装置)发生缺陷导致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未超过24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

4.3.2 10KV电动机、变压器保护发生缺陷导致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保护超过48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

4.3.3运行中的主要辅机设备无故切除跳闸联锁保护装置或联锁不能实现; 4.3.4辅机联动回路元件故障,导致辅机频繁联动超过2次以上者; 4.3.5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5.热工部分:

5.1运行中主要热工保护装置(直接作用于停炉、停机、解列发电机的各种热工保护系统发生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超过24小时未超过48小时者; 5.2 水位、燃烧、负压、汽温、汽压、压力开关等自动调节装置失灵、误调、拒调,造成机组参数异常变化;

5.3 DCS控制系统主冗模件同时故障30分钟以上或交流供电系统单路故障超过8小时; 5.4 一台OIS死机超过4小时不能恢复者; 5.5 两台OIS死机超过1分钟者;

5.6 机、炉热工总电源中断超过10分钟;

5.7主要热工仪表:汽温表、汽压表、转速表,除氧器、高加、低加水位表、负压表等故障远传信号和就地显示全部消失超过24小时未恢复者;

6.化学设备:

6.1化学及水处理设备:固定式阳床、固定式阴床、混床、中间水泵、酸碱系统设备、除盐泵生活泵、稳压泵、化学工业泵、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废水中和泵、等设备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6.1.1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6.1.2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6.1.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1.4非计划检修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者;

6.1.5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工业水泵、稳压泵故障停运或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者。 6.1.6预处理、循环水和炉内加药设备和系统发生故障,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加药者; 6.1.7酸碱系统设备管道发生泄漏24小时内不能消缺者; 6.1.8各种取样器损坏,不能取样,24小时未能恢复者; 6.1.9取样冷却器冷却水中断;

6.1.10由于调整、操作、巡检不当,定期工作不到位,使生活水池、工业水池、除盐水箱、生水箱超滤水箱、反渗透水箱水位低至2 米以下者;

7.输煤设备:

7.1布袋除尘、水雾抑尘设备、设施故障停运48小时未恢复者;

7.2输煤任一除尘设备、皮带机、电机给煤机脱离运行或备用48小时未恢复者; 7.3皮带在启动或运行过程中联轴器脱开者;

7.4输煤皮带抱闸装置失灵,皮带停机后又倒转2米以上者; 7.5皮带撕裂、接口撕开不可继续运行; 7.6停运的皮带上堆煤发生自燃者; 7.7输煤皮带跑偏划破,需要停止处理者;

7.8设备运行异常,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者;

7.9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7.10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设备者; 7.11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8.通讯设备:

8.1远动装置故障停运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 8.2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8.3所有调度电话中断15分钟(网公司原因引起除外);

8.4上级公司及以上的视频会议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者(运营商及上级公司原因引起的除外); 8.5公司网络系统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者(运营商原因引起的除外); 8.6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9. 油系统设备及消防:

9.1汽机油系统、锅炉油系统、给水泵、磨煤机稀油站跑油; 9.2燃油系统因故泄漏; 9.3冷油器泄漏造成油中进水;

9.4自动灭火系统误动或误喷,造成周边电气、热控设备退出运行者: 9.5试验条件下自动灭火系统拒动或联动逻辑不正常: 9.6自动消防水系统因设备本身原因不具备投入自动的; 9.7造成自动或常规消防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损坏的; 9.8常规消防水系统泄漏; 9.9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情者; 9.10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情节及后果认定为异常:

10.1 检修工作结束后将工具、零件、杂物、下脚料遗留在设备内,在工作已经结束后被发现,或在运行中造成设备停运,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10.2起重设备损坏,未影响正常工作者;

10.3 设备系统检修时,有重大明显缺陷未及时发现,验收或回装时被检查发现;

10.4电动门电动机终端开关失去作用使门杆拉弯或引起阀门其它部件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10.5故障录波器、SOE记录仪应启动而未起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的记录或数据者;

10.6经过检修的充油设备,由于检修质量、工艺不良,运行后油位看不见; 10.7轴承缺油,处在最低油位以下或油杯未加油和未拧油杯而造成缺油者; 10.8转动机械检修应停电而未停电,未造成后果者;

10.9生产系统所属范围内设备、管道、阀门冻坏,造成系统切换;

10.10水源设备故障或检查调整不及时,因缺水导致生产系统异常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10.11由于检修质量、操作不当、人员失误等导致的设备损坏,视情节与后果可认定为异常; 10.12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组织管理不到位,延误最佳工作时机等,可认定为异常; 10.1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未造成后果)。

11. 违反工作票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 未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而开工(在夜间或事故抢修工作除外); 11.2 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过期的工作票施工者;

11.3 未按工作票要求执行主要安全措施或执行主要安全措施错漏项;

11.4 工作票未注销未经联系无故拆除主要安全措施或已办理注销手续忘记拆除主要安全措施; 11.5 工作票到期未办理注销手续,或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6 未经公司安健环监察部审批的“三种人”办理工作票(即: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监护人)、许可人)。

12 违反操作票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2.1 没有操作票擅自进行操作(规程允许的操作除外); 12.2 根据危及安全生产的错误操作票进行操作; 12.3 没有按规定执行复诵制度; 12.4 未按规定操作顺序擅自进行操作; 12.5 不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12.6 操作过程中漏项而未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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