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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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轻微 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3款;已建成的,责令停以内的 止使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一般 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款;已建成的,责令停1m3以上2m3以内的 止使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严重 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款;已建成的,责令停3以上4m3以内的 止使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特别严重 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款;已建成的,责令停3以上的 止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轻微 使用,投资规模小于30万正 元的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一般 使用,投资规模大于30万正,处五千元罚款 元小于50万元的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严重 使用,投资规模大于50万正,处八千元罚款 元小于100万元的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特别严重 使用,投资规模大于100正,处一万元罚款 万元的 轻微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2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 未取得燃《广东省燃气气经营许管理条例》第四

4 5 可证从事十八条:违反本燃气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活动的 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取得已取得燃燃气经营许可气经营许证但不再具备可证但不本条例第十三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条件仍继续经三条第一营的,由燃气行款规定条政主管部门责件仍继续令限期改正;逾经营的 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燃气经营政许可范围从企业超越事燃气经营活行政许可动的,由燃气行范围从事政主管部门责燃气经营令限期改正,并活动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万元罚款。 一般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轻微 一般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般 严重 7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8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轻微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一般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严重 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轻微 十条:违反本条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元罚款 的,事项数为1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元罚款 的,事项数为2至5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元罚款 的,事项数超过5项的,或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充装钢瓶数量在30只以上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100瓶以下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气安全事故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掺杂、掺假超过10%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国家规定标准5%以内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9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臵; 10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一般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严重 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特别严重 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轻微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一般 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轻微 十条:违反本条掺杂、掺假超过10%以上20%以下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 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二万元罚款 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三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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