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指标要求及计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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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一些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自2009年末开始实施,此项目容县人民政府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签订有责任状,也是为民办实事的任务之一,2010年的任务已经全面完成,筹资标准2009年,2010年每人都是15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县比例为8:1:1。项目的各项要求如下: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一)技术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2010年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20%。

2.健康档案合格率(≥90%)。 3.健康档案使用率(≥80%)。 (二)计算标准

1.健康档案建档率:指本考核年度末居民规范化建档人数/辖区内居民人口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从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30份,其中填写合格的份数/随机抽查的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指在随机抽查的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随机抽查的档案总份数×100%。

二、健康教育 (一)技术指标

1、每年发放健康教育印刷材料种类12种以上,摆放区域为候诊区、诊室等;播放音像资料6种以上,播放区域为候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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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健教室、输液室等。

2、卫生院宣传专栏更新每年至少12次,村卫生室宣传专栏每年至少6次。

3、健康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健康讲座至少每月一次。 (二)计算标准

1、健康教育印刷材料发放率=每年发放的健康教育材料种类/12×100%。健康教育音像材料播放率=每年播放的健康教育音像材料/6×100%。

三、预防接种 (一)技术指标

1.适龄儿童建(卡)证率≥95%。 2.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3.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完成率100%。 (二)计算标准

1.适龄儿童建(卡)证率=适龄儿童数上卡数/适龄儿童总数×100%。

2.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实种剂次数/应种剂次数×100%。 3. 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完成率=实际补种人数/应补种人数×100%。

四、传染病报告与处理 (一)技术指标

1、门诊日志数与处方的符合率≥80%。

2、传染病报告率≥95%,及时率≥95%,准确率≥9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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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率≥95%,一致率≥98%。

(二)计算标准

上述各率的计算标准与县疾控中心日常考核相结合。

五、儿童保健 (一)技术指标

1、新生儿访视至少两次,访视率≥90%。

2、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儿童系统管理率城市≥80%,农村≥70%。

(二)计算标准

1、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一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2、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内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六、孕产妇保健 (一)技术指标

1、对每位孕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管理,产前健康管理率≥80%,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

2、对每位产妇开展至少2次访视,产后访视率率≥85%。 (二)计算标准

1、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管理人数/该地该时段活产数×100%。高危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接受管理的高危孕产妇数/该地该时段内高危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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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数×100%。

2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1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数/该地该时段活产数×100%。

七、老年人健康管理 (一)技术指标

1.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60%。 2.老年居民健康体检表完整率≥80%。 (二)计算标准

1.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指已接受健康管理的老年居民人数/年内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人数×100%。

2.老年居民健康体检表完整率:指在抽查的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填写完整的健康体检表份数/抽查的健康体检表份数×100%。

八、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 (一)技术指标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30%。 2.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 3.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30%。 4.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0%。 (二)计算标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指年内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35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总人数×100%。

注:年内辖区内35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总人数可按年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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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总人口数×45%×25%估算。

2.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指按照要求已进行高血压规范管理的人数/年内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100%。

3.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指年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35岁及以上糖尿病患者总人数×100%。

注:年内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总人数可按年末本辖区总人口数×45%×3%估算。

4.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指按照要求已进行糖尿病规范管理的人数/年内纳入管理的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九、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 (一)技术指标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30%。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0%。 (二)计算标准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内人口总数×80%×患病率)×100%。患病率参照1%计算。

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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