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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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17 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项备案表。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5.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6.该项目投资决算报告。 -9-

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符合条件的18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0-

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9 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11-

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20 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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