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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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电子商务减68 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 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属于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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