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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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 1 / 2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

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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