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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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二)我厂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厂劳动人事部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六)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八)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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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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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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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我厂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劳动者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凡新入我厂的劳动者,必须参加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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