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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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选

聘管理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校外单位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度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选聘工作应当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工作,要有利于相应专业学位的学科发展,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尤其要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实践水平的提升;

(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及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积极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使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的比例逐步达到。

第三条 选聘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的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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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方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中小学“齐鲁名师”、特级教师以及教案骨干;或在政府部门、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等担任领导职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经拟聘请学院(中心)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学位领域的行业精英;

(三)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有较好的学术科研水平。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本专业地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取得过有关专利权等;

(四)在专业学位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工作一线,身体健康,能仔细履行导师职责,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及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指导能力。

第四条 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工作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相关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

(二)新选聘合作导师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简况表》,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凡新选聘合作导师,由学校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学院(中心)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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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五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部分培养工作,尤其实践教案环节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为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实习)活动条件,负责实践(实习)或创作的指导,参与指导学位论文;

(三)根据学科需要,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课程,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及学科的学术教研等活动。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署名位次可根据实际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与聘任学院(中心)协商解决;

(二)根据参与培养指导专业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工作量酬金标准与本专业的校内导师相同;

(三)其他权益由聘任学院(中心)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七条 学校依照下列标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资的资格进行考核:

(一)凡不履行合作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合作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合作导师资格办理;

(二)中止或取消合作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聘任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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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中心)调查、学校审核后终止资格;

(三)恢复合作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号)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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