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教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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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老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 )扣除主编费后所得= 21000-1000 = 20000 (元) (2)平均每人所得= 20000 ÷ 5 = 4000 (元)

(3)主编应纳税额= [(1000 +4000)× (1-20%) ]×20%× (1-30%) =560(元) (的其余4人每人应纳税额= (4000-800)×20%×(1-30%) =448(元)

结论:凡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原则为“先分、后扣、再税”。合伙企业也是一样的道理。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二)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 某工程师2008年将自己研制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提供给甲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为3000元,又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转让给乙企业,取得收入为45000元。该工程师两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7640元 B.7650元 C.7680元 D.920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额=(3000-800)×20%+45000×(1-20%)×20%=7640(元) 七、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一) 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 2、可以扣除的项目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至)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二)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题】刘某于2008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 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全家居住,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每月应纳税额=(2500-800)×10%=170(元) (2)全年应纳税额=170×12=2040(元)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9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份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1)2月份应纳税额=(2500-800-800)×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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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月份应纳税额= (2500-800-100)×10%=160(元) (3)全年应纳税额=170×10+90+160=2120(元)

【例题】李先生2008年将私有住房出租1年,每月取得租收入3000元,当年3月发生租房装修费用2000元。已按月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修缮费2000(800×2+400) [3000-3000×3%×(1+7%+3%)-800-800]×10%×2 [3000-3000×3%×(1+7%+3%)-400-800]×10%×1 3000-3000×3%×(1+7%+3%-800)×10%×9=2242

【答案】出租房屋租金以1个月的租金收入为1次,计税出租期间缴纳的有关税费和发生的租房装修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租房装修费用每月扣除以800元为 限,2000元的装修费用有2个月扣除800元、有1个月扣除400元),2008年李某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3000×3%-3000×3%×(7%+3%)-800]×10%×9}+{[3000-3000×3%-3000×3%×(7%+3%)-800-800]× 10%×2}+{[3000-3000×3%-3000×3%×(7%+3%)-400-800]×10%×1}=2242(元)

八、财产转让所得:关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政策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二)

1、有价证券

(1)其原值为买人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免税,政策无变化,但年收入12万的个人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此项所得,只申报不缴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税。

【例题】某人本期购入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购进买入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本期内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6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10元。计算该个人售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 (10000 + 150) ÷1000 × 600 + 110 = 6200 (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00×12-6200)×20% =200元

2、建筑物(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值=购进价格+有关税费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使用权

原值=取得使用权的价款+开发土地的费用+有关税费 4、机器设备、车船

原值=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其它费用 若纳税不能提供原值材料,由税务机关核定。

5、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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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刘某于2008年2月转让私有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220000元。该套住房购进时的原价为180000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15000元。计算刘某转让私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 1 )应纳税所得额= 220000-180000-15000 = 25000 (元) (2)应纳税额= 25000×20%=5000 (元)

【例题】甲企业原来有A、B、C三个债权人,其中A欠甲企业20万,B欠30万,C欠50万,甲企业将债务采用打包方式进行拍卖,按70万卖给李某(个人)。

李某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70×30÷100=21万 李某个人转让所得税=(24-21)×20%=0.6万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免税项目 1、国债利息

2、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该文件尚未失效)

另外,外籍个人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该文件尚未失效) 4、教育专项存款利息

(二)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的收入额,不允许扣除任何项目

(三)税率:20%

(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具体规定:

1、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临时减免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4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已全额扣税的应退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 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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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的利息,1999年11月1日之前是免税,1999年11月1日之后恢复征税。)

1999年10月31日(含当天)前,免税

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20%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5% 2008年10月9日后,暂免

【例题】刘某2008年取款时取得2006年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3500元,其中2007年8月14日前的利息为1700元,2008年10月9日后的利息为800元。则刘某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20%+(3500-1700-800)×5%=390元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题】陈先生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先生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将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先生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先生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000×30%=3200(元) (4)陈先生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例题】甲某:工作一年取得年薪120万;

乙某:买体育彩票中奖120万;

【答案】

甲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2—0.16)×40%—1.04] ×12=34.75 乙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0×20%=24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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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818号)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计算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11个问题,掌握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略)

1、捐赠限额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捐赠支出前的数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公益性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 5

北京地税局最早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详见《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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