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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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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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书面评审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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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六)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 (七)工厂平面布置图;

(八)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可不提供); (九)企业自评报告; (十)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十)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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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年。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业绩及其评审人员工作情况每年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申请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并实际从事评审工作1年以上的评审单位,方可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需要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评审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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