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15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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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A.4-3所列数值。

表A.4-3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m) 标称电压 kV 垂直距离 1000 16 A.5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不小于附表A.5的要求。

表A.5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 kV 1000 12 10 A.6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铁塔高度的1.5倍。

A.7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应满足附表A.7的要求。

表A.7 导线对被跨物最小垂直距离(m) 被 跨 物 名 称 标准轨 至铁路轨顶 窄 轨 电气轨 至铁路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公路路面 至电车道 (有轨及无轨) 至通航河流 至不通 航河流 路面 承力索或接触线 五年一遇洪水位 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 百年一遇洪水位 冰面(冬季温度) 至弱电线路 至电力线路 至特殊管道任何部分 至索道任何部分 注:括号内数字用于跨越塔顶。 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 kV 1000 27 26 27 10(16) 27 14 10 10 22 18 10(16) 18 A.8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河流、弱电线路、架空送电线路、管道、索道接近的最小水平距离严禁小于附表A.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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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8 最小水平距离(m) 接近物 铁路 公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通航或不通航河流 弱电线路 接 近 条 件 铁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铁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对应线路电压等级 kV 1000 交叉:40;平行:最高塔高加3 交叉:15或按协议取值;平行:最高塔高 交叉:15或按协议取值;平行:最高塔高 最高塔高 最高塔高 12或按协议取值 最高塔高 20或按协议取值 最高塔高 铁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 (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与边导线间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边导线至管道和索道 路径受限制地区(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电力线路 与边导线间 特殊管道 和索道 注: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隔离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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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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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1.总 则

1.1 本规范是为满足100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质量控制及工程验收的需要,参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及《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115的相关内容编制的。本规范规定了10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条件。 1.2 本规范是以《晋东南-荆门交流输电线路科研成果》初步设计资料为依据编制的,适用于100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对于±800kV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规范名称并不相符,但基本条文是适用的,在无±800kV直流输电线路专用规范时可参考执行。

1.4 本条明确提出本规范也是“10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及工程监理的依据”。有利于建设过程执行标准的统一。

1.5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没有对应的标准,本条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满足本规范要求方可采用”。

1.7 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3.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3.1 本条是对原材料及器材的基本要求,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必须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质量检验资料,对砂、石等原材料,当无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时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并送交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本条第一、第三两款为强制性条文。 3..2 本条与1.5条款的规定相同。

3..5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43号)文要求:利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会使建筑工程出现氯离子腐蚀,降低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故本条规定“不得使用海砂”。

3..7 “本条所指的可饮用水是指施工地点居民日常饮用水,但由于现场浇筑混凝土地点分散,要求使用饮用水不现实,故规定允许使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不得使用海水”与3..5条“不得使用海砂”原因相同。

3.8 本条对混凝土中掺入大块石的块石质量提出了要求,是否掺入大块石及掺入块石的数量应由设计规定。

3.11 全国钢管铁塔加工尚无标准,故以“符合设计要求”为控制条件,同时如材料、焊接、防腐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3.13 对于进口产品,可能生产国采用标准与我国现行标准不完全相同,因此“进口产品应符合设计选用标准”作为控制条件。该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3.16防卸螺栓已广泛采用,且效果明显,但全国各地采用防卸螺栓的型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提出“防卸螺栓的型式应符合建设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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