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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解读

(重庆市市政委广告设置管理处 )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直接依据只有地方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没有一个相应的配套规章或管理办法,管理比较薄弱,违规设置、随意审批情况较为严重,这是造成我市城市户外广告“多、乱、差”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2008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三月底以后,我市主城区开展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已拆除了绝大部分户外广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视觉污染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为建立户外广告的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再次落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同时,也为更加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户外广告行政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在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清理拆除基本完成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范围是:“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的

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其中,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三、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四、公开出让程序

户外广告位公开出让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制出让方案,主城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审定的出让方案送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公示,公开出让信息; (三)意向受让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四)公开竞价;

(五)联交所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五、公共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位出让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公共设施以外的广告位,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出让方案进

行公开出让,不再单项审批。广告位出让收入,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 六、意向受让人资格

意向受让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七、户外广告设计方案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后,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委托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拟定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八、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规定

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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