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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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2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8.01.26 【实施日期】1998.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1998年1月26日 农银发〔199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 1 / 3

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资金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是指各级行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资金计划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

第四条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解聘、下岗待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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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超越同业拆借授权权限拆出、拆入资金(含本外币,下同)的; (二)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办理拆借业务的; (三)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不全,擅自调拨资金的; (四)擅自调拨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违规经营的; (五)超越总行授权权限,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六)非不可抗拒因素形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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