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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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一、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二、适用对象

(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

(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开办条件

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

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我行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特色优势

我行成立了专司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团队,选派素质较高、精通业务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条龙、差别化、个性化和一揽子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核心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推行限时服务,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保证融资及时、足额到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五、开通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到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经我行专业人员调查、审查、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六、服务渠道与时间

工商银行所有可以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操作指南

(一)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二)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

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三)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3. 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 4.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

5. 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6. 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 8.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名词解释

(一)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二)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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