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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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AQ/YMHG2013 06 版本/修订号 :A/0 生效日期:2013-12-01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2.全厂职工及外来参观、学习、服务工作到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总则》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3.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即公司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科、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兼职安全员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4.各生产和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一切生产作业,必须先行检查,经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

5.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应高温作业病症的人不许从事高温作业。

6.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安全活动,必须坚持每日班前会,对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接岗前首先要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生产工作。 7.车间禁止吸烟,班前、班中严禁饮酒。上班时间车间工人必须关掉手机。生产和工作期间,严禁嬉戏、打闹、串岗或睡觉;严禁读书、看报、听收音机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8.任何人不得操作与本工种无关的设备及生产工具。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遇有紧急抢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有妨碍安全的事项做好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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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电设备使用前,要例行检查和试运行后经过安全确认方可使用。 11.机动车启动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照明灯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厂区内驾驶时,思想要高度集中,注意行人安全,按限速标志行驶。

12.设备检修前,应在设备开关前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标志牌,严禁在检修中合闸开动设备。

13.各类检修工检修前要有完整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如果中断又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安全措施(装臵)是否仍然可行或可靠。 14.各种安全防护装臵,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15.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个人劳动防护规定:

(1)全体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进入生产车间,更不准进行生产操作。严禁穿背心、短裤、裙子、凉鞋(拖鞋)、高跟鞋、女工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

(2)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人员,不准戴手套或将其佩饰物暴露。

(3)在噪声、碎物等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头盔和面罩。

(4)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和设安全网,应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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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AQ/YMHG2013 06 版本/修订号 :A/0 生效日期:2013-12-01

(5)从事电气作业应正确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护服,并且需经领导事先批准。

(6)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不得携带引火物和吸烟。

(7)在有可能发生烧伤、烫伤的作业场所,不得穿戴燃烧后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化纤物品。

16.全厂职工应经常检查自己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用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或更换。未整改、解决、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前,禁止操作或使用。

17.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开关、按钮以及电器、煤气、氧气、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设备装臵或未经检验确认的一切装臵应视为危险源,禁止触动或操作。

18.全厂职工以及进入本厂人员在车间穿行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车间及厂区内必须设有足够的照明和明显的标志牌和警告牌。必须走安全通道,严禁横跨一切生产设备和设施,禁止任何人站在吊物上或在吊物下通行和停留;严禁站在能转动、移动的物体上;禁止触摸转动部位。

19.车间及工作现场必须经常清扫,各类废物、废料应及时清除。走台板、工作台面不准存有冰雪和油污。地面要始终保持清洁、整齐。原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等各种物件必须合理堆放,保持整齐,不准超高、超重,防止偏移歪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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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在夜间或阴暗处工作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21.凡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危险地带和设备、设施必须有妥善安全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警戒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2.电工、电气焊(金属焊接与切割)、机动车司机、锅炉工等工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3.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规格、品种更换保险丝(片),严禁使用超出规格的保险器材和非可溶性器材。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要是始终保持良好,并要设有接地设备或接零装备,指定专人管理。

24.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照明设施拆除后,不能再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有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用防水和绝缘胶布包好。裸露的带电部分应设臵防护装臵或遮栏。 25.设备传动、转动部位,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活动照明灯应使用行灯,行灯及机床的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26.涉及电气作业或出现电气故障时要由电气工作人员参照电业安全规程、电工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等进行处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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