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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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推行网上迁移做法。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条件

1.具有福建省常住户口,未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人员; 2.办理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的,应符合户口迁入地准入条件。 二、申请办法

由申请人向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属投靠落户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符合迁入地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实户口迁移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与户籍登记信息。《居民户口簿》注销地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迁入地或迁出地);户主迁出需在迁入地办理《居民户口簿》注销的,申请时应确定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内新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

2.户籍窗口民警经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无误后,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下称“派综”系统)录入户口迁移人信息,如在迁出地注销《居民户口簿》,需录入迁出地被委托人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3.户籍窗口民警核对录入的户口迁移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无误后,打印《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领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

4.申请户口迁移人的信息与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的,或户口迁移人为被监管对象的,暂缓受理。户籍民警应告知申请户口迁移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信息或被监管对象的迁居审批手续。

(二)核准及期限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对省内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信息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在“派综”系统录入审核结果。

(三)迁出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收到准迁信息后,属迁入地注销《居民户口簿》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出信息,并对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相应记载。对户主迁出的,要同时变更户内人口信息中的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对委托迁出地办理《居民户口簿》迁出注销手续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委托人到户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原《居民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在40日内携户口迁移人原《居民户口簿》到户口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等人员迁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等迁出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迁入地公安机关。

(四)迁入

1.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到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属迁入地注销《居民户口簿》的,还应告知申请迁移人携带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

2.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准迁信息,对选择迁入地办理原《居民户口簿》注销的,整户迁移的应收缴原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并加盖作废章;非整户迁移的,应在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内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

3.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到“不同意迁出”信息时,应立即告知户口迁移人不予办理迁入原因。同时,撤销《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收回《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

4.公民选择户口薄由迁入地注销,迁出地派出所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于特定原因要求中止办理户口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应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告知公民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户口迁回手续。

四、省内大中专毕业生户口网上迁移

1.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在政府所在地设立一个毕业生临时集体户,对省内2008年之前入学户口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原入学前家庭地址变动或已不存在的,毕业后回原籍无法落户的,应将其户口迁入毕业生临时集体户。

2.2008年之前入学且户口在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由学校统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派综”系统将迁出信息一律发往原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3.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时,户籍窗口民警要认真核实入学前户口迁出信息,有原迁出信息的可直接迁入入学前原家庭户内;对原入学前家庭地址变动或已不存在的,可迁入现家庭住址,或迁入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大中专毕业生临时集体户内。根据毕业生所持的户口迁移证打印《居民户口簿》。

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派出所户籍窗口凭毕业生所持迁回原籍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户口网上迁移办法,给予办理户口转迁手续。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原籍已办理落户的,3年内需将户口迁往就业地的,可凭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5.2008年之前毕业的大中专生持户口迁移证在异地就业,申请在就业地或原籍地落户,户籍窗口民警应先进入省级人口信息库内经重人、重证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凡办理省内户口网上迁移的一律不再开户口迁移证(除户口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外)和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移人选择户口薄由迁出地注销且申请户口网上迁移已被通过的,超过40天未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的,系统将自动取销户口准迁信息。公民仍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到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户口迁移人属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的,迁出地派出所应在办完迁出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派出所管理。

4.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准迁信息反馈情况的监督,迁出地派出所对准迁信息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将不定期发布通报,并纳入各地业务考评。

附: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

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存根)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受理号: 户籍地址 (户籍登记机关:XXXXXXXXX派出所)以下人员: 与户口迁移人关系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迁入:XXXXXXXXXXXXXXXXX号(投靠儿子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居民户口簿》注销方式:迁入地口注销,迁出地口注销。户主办理迁出在迁入地办理《居民户口簿》注销的,确定***为户主,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为: 1、如通过审核,在原户籍地将不再办理其它户籍业务。 2、本人委托堂弟XXX(联系电话: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相关事宜。 3、以上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 申请人(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回执)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受理号: _________:

您的省内跨市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已受理,本申请已提交审批,40天内由您或您的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或迁出地派出所查询。如已通过审核,应携带本回执单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若您选择的原《居民户口簿》注销方式为迁入地注销的还应携带原《居民户口簿》。

咨询电话:

年 月 日 (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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