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出售方的資訊披露義務如下:
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2)購買方的資訊披露義務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
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七)登記與結算
中國結算根據成交資料爲買賣雙方提供登記和結算服務,具體規定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違約處置
1.合格投資者的違約處置
(1)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時事先繳納全額保證金;
(2)限制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最大規模;
(3)公開譴責;
(4)暫停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資格;
(5)取消合格投資者的資格;
(6)如爲詢價物件,建議證券業協會取消其詢價物件的資格。
2.會員的違約處置
(1)公開譴責;
(2)取消仲介業務的資格;
(3)如爲本所會員,建議證監會降低其分類評分分值。
六、大宗股份購買業務
大宗股份購買業務的辦理程式與方法類同大宗股份出售業務。購買業務與出售業務的主要差異是發起方爲大宗股份的購買方,回應者是股份的出售方。
七、其他
(一)本指南從發佈之日起試行;
(二)本指南由本所根據市場發展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