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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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方的資訊披露義務如下:

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2)購買方的資訊披露義務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

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七)登記與結算

中國結算根據成交資料爲買賣雙方提供登記和結算服務,具體規定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違約處置

1.合格投資者的違約處置

(1)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時事先繳納全額保證金;

(2)限制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最大規模;

(3)公開譴責;

(4)暫停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資格;

(5)取消合格投資者的資格;

(6)如爲詢價物件,建議證券業協會取消其詢價物件的資格。

2.會員的違約處置

(1)公開譴責;

(2)取消仲介業務的資格;

(3)如爲本所會員,建議證監會降低其分類評分分值。

六、大宗股份購買業務

大宗股份購買業務的辦理程式與方法類同大宗股份出售業務。購買業務與出售業務的主要差異是發起方爲大宗股份的購買方,回應者是股份的出售方。

七、其他

(一)本指南從發佈之日起試行;

(二)本指南由本所根據市場發展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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