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整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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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纳税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义务式的 发生具体规定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时间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无偿赠送他人的 征收管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理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期限 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地点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出租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判) 纳税人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分类 非居民企业 税率 基本税率 低税率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5% 20%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应税劳务发生地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 应纳税额的计算 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不征税 入。 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免税收入 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准予扣除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损失 第 17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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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的项目 【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亏损弥补 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单选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地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点 非居民企 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征收管理 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报 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纳税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人 居民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 分类 非居民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方式(多选) 征收(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 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 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计税期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 九级超额累每月收入减除费用2000月 进税率或4800(外国人在中国或“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45% 者中国人在外国) 年 五级超额累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进税5%-35% 成本、费用及损失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年 五级超额累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第 18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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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承租经营所得 进税率 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 800元费用; (2)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的部分,加征10成。 20%费用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 不减除任何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次 20% 稿酬所得 次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次 20% 其他所得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作用 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级次划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分 共分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中央预算 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地方预算 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构成 总预算 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单位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预算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会的职权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注意问题 对于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对于与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对于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具体工作)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多选)

按来源划分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收入 按分享程度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 19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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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 按内容划分 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按级次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注意多选题) 预算的编制 预算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预算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政府财政部门及各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审批 部门的批复 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上报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向国家机关备案。 执行 执行部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预算的预算调整的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调整 预算调整方案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六、决算 概念 决算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七、预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关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门的监督 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XX办法 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带地名 规和政府规章 概念 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多选) 编制时间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和限额标准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 20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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