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对策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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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样式,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出去大量的法律文书,如裁定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偿还财物通知书、清收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有时同一法院由于各人观点不同,法律文书也不同,往往是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确实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为此建议上级法院,就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样本,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4、破产债权清收困难

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后,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对债权进行清收。前面已述清算组成员都是有各自的工作,很难集中办公、统一行动、而且他们对破产法律程序及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十分精通,而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着干问题规定是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限七日内偿还或提出异议,如既未清偿又未提出异议,清算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而清算组因业务不熟很少发出债务清偿通知书、法律文书的格式均需法院提供,而清算组受权力的限制债务人根本不予理睬、不签收。这样法院不得不要派员一同前往送达,有的债务人对法院一同前往又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而提出异议,这样又得就异议进行审查,此时债务人有的就人去楼空。故清算组将所有债权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清收),在审查这些债权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往来帐,无任何凭证,有的时间特别长,从未主张过权利,从某种意义上完全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九江水泥厂的债权大部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赊销的水泥款,有的是厂销售人员经手,现在这些债务人有的根本不存在,连供销人员也因厂破产外出打工不知下落,还有九江县生资公司的债权大部是往来帐,债务人大部份是一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现在连职工改制都无资金,更不用说有钱还债。有时法院执行又因没有执行公务证能够及时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耽误了时间,使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出现债权清收相当困难的局面。

三、审理破产案件的对策

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达到维护稳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1、认真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2002]释23号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破产程序。

该法和解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可操作性。《民诉法》中的执行程序为债权清收提供了依据。因此法官必须熟悉法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可办好破产案件,这是前提。

2、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我们司法的主题,程序上不公正就无法实现实体公正。我们对所有破产案件实行合议制在宣告破产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开庭质证做到心中有数,而后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做到公开、透明,对债权清收,清算组发出清收通知书,当事人未履行提出异议的。我们实行开庭审理,异议成立裁定驳回清算组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执行。由于程序公正、公开、透明,我们依法清收了破产企业的债权,为企业职工改制及时领取补偿金,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了我们应做的工作,为此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和肯定。

3、开好职工大会及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为此在宣告破产后,必须要开职工大会,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政府及企业,使职工对失去工作、今后生活出路等各方面政府在这方面的安排,这样才能避免职工不因企业破产而上访或不因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对政府不满而扇动职工闹事,做好稳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团结。

债权人会议是我们审理破产案件必经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为此我们要对清算组的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费用支出的预算、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重大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表决,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才可实施,我们所有案件均是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为此做到有法可依,有据而行,使职工和债权人均得到满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了一定工作。

4、依法对清算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破产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大量工作是清算组去做,所以他们的权力也比较大,清算组利用法院给予的权力,随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有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指导

由于清算组是法院指定,成员系各部门选调,由于他们对法律不是专业,为此法院要对清算组进行培训、集中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清算组职责方面重点讲解,使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和要求。要提供这方面的学习资料,从业务上指导他们开展清算工作,使他们能够依法办事,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2)监督

①要求清算组制定清算计划,向法院书面报告,审批备案,我们定期进行检查。

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清算组一定要向法院报告,经法院同意后才可实施,这是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有七类行为必须报法院同意后才可实施,一是动产转让;二是无形财产转让(知识产权);三是借款;四是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五是允许取回权、抵销权、确认别除权;六是放弃权利;七是涉及破产的诉讼。

③据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审查清算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债权人抵押债权被清算组认定无效,债权人申请纠正,法院应该纠错。如生资公司在处理金城商厦房屋时,认为债权人九江县农行土地未进行抵押无效,清算组经过评估、委托拍卖时,农行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我们开庭审理,查明生资公司曾先后两次用该房产证贷款110万元,只是土地证未抵押,为此生资公司不能片面以土地未抵押而认为无效。为此裁定房屋抵押有效,土地部份可按评估拍卖后所得返还给生资公司,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均得到清偿和分配,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5、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仅靠清算组实现是不可能做到,必须要依靠法律手段去实现,破产法及最高院解释明确规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执行,当前民二庭诉讼案件比较少,破产债权清收是摆在他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大力度清收债权,才能实现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方面建议上级法院就结合实际,为民二庭审判人员以上颁发执行公务证,以利工作的需要。

6、严格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企业破产导致法人终止消失,最终是实现破产财产分配,分配为零也是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讨论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二次未通过的我们法院依法裁定,在分配过程中,我们首先考虑优先受偿权,严格按照清偿顺序执行,第一是拨付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分配、变现支付的费用、债权人会议召开的费用、催收债权所需的费用、其它用于破产的费用。第二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补偿金,即改制买断工龄应得的钱认定为第一顺序,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以人为本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是抵押优先受偿。第四是国家税收。第五是银行的债权。通过反复讲解法律,使债权人理解法院,达到共识,化解矛盾,稳定社会。

九江县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由于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企业解困、职工安置、再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将要更加努力学习,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积极工作,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建设美丽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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